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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我镇生态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畜牧业发展实际,特制订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方案。
规划总体思路和原则
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战略目标,以及省、市、区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按照“适度、规模、环保、效益”,培育优质特色畜牧业,努力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技术先进、养殖标准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畜牧业。
规划原则:以合理利用要素资源为基点,遵循发展与环保并重原则,坚持限量、提质、增效的原则,非均衡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环境容量原则,合理布局发展畜牧业。
规划目标
根据我镇土地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我镇现有可开发利用耕地面积1.4万亩,山地面积28.2万亩。坚持现有养殖状况及植物吸收、土地消化、水体自净的原则以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镇生猪饲养量应控制在10万头以内,家禽饲养量控制在5万羽以内。
1、禁养区规划目标
(1)在禁养区内严禁饲养和放牧各种家畜家禽;
(2)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3)禁养区内现有生猪养殖场应于2009年11月20日前全部予以搬迁、关闭、拆除。
2、禁建区规划目标
(1)取缔禁建区内违章建设养殖场,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养殖场;
(2)禁建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必须于2009年11月20日完成整改,实现达标排放。届时未达标排放的,将予以拆除。
3、适度养殖区规划目标
(1)适度养殖区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规模养猪场,新建扩建养殖场,应符合规划要求,按审批制度严格把关,严格实行环保“三同时”,做到养殖场废污达标排放;
(2)养猪场必须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有效削减污染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二)禁养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划定
1、禁养区的划定
禁养区其范围划定如下: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后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居民集中居住区100米范围内)、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刘家工业园区;
(4)葫芦山村至金沙自然村公路下侧;
(5)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7)闽江干流沿江两岸1公里范围内。
2、禁建区的划定
下列区域内保持现有畜禽养殖现状,限制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
(1)江河沿岸线第一重山朝向江面的山坡和铁路、国道沿线以及水库库区第一重山范围;
(2)集镇规划区、工业园区、自然村生活水保护区、以及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其他限养区。
(3)闽江干流沿江两岸2-5公里范围内。
3、适度养殖区的划定
禁养区和禁建区以外的区域。
确保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落实的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村居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召开两委会议,研究部署本辖区畜牧业区域布局规划工作。
2、依法明确区划。2009年7月30日前,各村要根据现状作出调整,依法明确划定辖区内禁止养殖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并公布实施。
3、发展循环经济。各村要大力推广“猪-沼-草-牧”和“猪-沼-果(菜、树、菌、鱼)”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以及经济适用的综合治理技术,鼓励粪污经处理后上山、下田、入塘、自行消纳、变废为宝,做到零排放。要扶持畜禽粪便加工利用企业的发展,鼓励沼气发电和畜禽粪便加工生物有机肥等。要按照农牧业相结合、综合利用优先、种养平衡一体化的原则。合理组织畜牧业生产,实现畜牧业高产优质,高效持续发展,达到生态、经济两个系统的良性循环。
4、加强宣传监督。各村、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污染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禁建区、禁养区、适度养殖区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畜牧业生产、污染治理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传单、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禁养区、禁建区新建养殖场的有关规定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