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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通知》(人社明电〔2013〕60号)、市委、市政府《市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市联[]6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通过开展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加大高技能人才开发力度,保证高技能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着力完善配套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高技能人才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高技能人才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引导和激励高技能人才热爱、建设,吸引更多的高技能人才融入、扎根,更加广泛地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快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争取今年完成具有高级工以上技术职称异地务工人员300人入户我县城镇户籍。
二、优化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办理程序
高技能人才入户就业地城镇实行准入制,从2013年起,我县高技能人才提出在就业地城镇入户申请,原则上不受户口指标限制,随时申请随时办理。暂时不愿入户的可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公共服务。
(一)适用对象。高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中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发挥关键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以下简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优化办理程序。高技能人才入户,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入户时,要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准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入户地自有合法住房、亲戚朋友家庭户口、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政府指定的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随迁。
三、完善配套政策
(一)建立职业资格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机制。引导用人单位给予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加快完善高技能人才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高技能人才居住问题纳入住房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加大住房保障投入力度,为高技能人才提供公寓及其他住房救助保障服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高技能人才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
(三)启动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计划。制定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奖励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对通过职业能力鉴定并取得更高等级技能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培训补贴。
(四)积极解决高技能人才配偶子女就业教育问题。高技能人才子女的入学,可视其子女学业情况在全县范围内优先择校,免除政府规定之外的一切附加费用。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高技能人才本人提出要求的,原则上由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给予妥善安置。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服务管理机制。简化高技能人才流动手续,为高技能人才提供人事、人才保健、人才测评等“一站式服务”;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联系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党委联系专家的范围,及时掌握高技能人才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促进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领导小组。公安部门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的数据统计工作,并建立工作台帐。发改、人社、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为高技能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引导高技能人才入户我县城镇,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分解任务目标。今年市下达我县高技能人才任务为300人,要求8月完成60人、9月完成90人、10月完成90人、11月完成60人。按照上级的要求,制定了《县高技能人才纳入入户对象任务分解表》(附后),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台帐和落实措施,将任务指标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各部门要整合资源,简化办事程序,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高技能人才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各镇(街道)应指定户籍代管机构,为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四)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刊登、播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的政策宣传,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社区、企业、广泛宣传,便于公众了解高技能人才入户政策和办理程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