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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遏制政策外生育,进而增强公民法制意识,规范群众生育行为,促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省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和《市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例生育的公民属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满3个月仍未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缴清社会抚养费或未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协议书的被征对象则属于社会抚养费的强制征收对象。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主体
(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县人口计生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对非诉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的调查及其征收工作,各镇(街道)计生办要配备一名专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联络员,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协调和案件送审等,联络员实行每月例会制度。
(二)成立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公室”)。“县征收办公室”由县人口计生局和县法院分别抽调2人组成,主要负责对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管理,重点落实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强制执行工作。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程序
(一)立案
凡经人口计生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政策外生育对象,应在检查核实之日内登记初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建立“一人一卷宗”,并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由镇(街道)予以立案征收。
(二)调查取证
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依据案件情况对被调查人的政策外生育事实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或知情人的调查笔录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小孩的出生证明、入户资料、村委会证明等),确认政策外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
(三)确定征收标准
1、计征基数
征收基数以县统计局出具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2、根据违法生育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一年度的计征基数征收4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一年度的计征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上一年度的计征基数征收4倍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上一年度的计征基数征收7倍的社会抚养费。
(3)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3、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款确有困难的,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30日内,向当地镇(街道)计生办缴纳征收总额的30%后,可向当地计生办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并报“县征收办公室”盖章备案。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期限不能超过3年,一般情况下首征额应不低于全额征收30%;第二次缴纳余额的50%,第三次缴纳全部余额。
(四)送达征收法律文书的程序
1、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的征收金额原则上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征收标准下达告知书的金额。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好送达回执。
2、审批《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3天后,未对征收事实提出申辩的,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须根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的内容依次到村(居)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征收办公室”审核盖章。
3、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好送达回执单。各镇(街道)对政策外生育对象必须在一个月内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联系到对象本人,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无法送达的案件,当地计生办需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征收办公室”备案。
(五)其它情况
户籍在本县范围内但夫妻户籍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若居住在男方或女方户籍地有政策外生育的,由户籍地征收;在县内跨镇(街道)居住有政策外生育的,由户籍地统计上报方征收。原则上由该例政策外生育的上报方征收。各镇(街道)计生办在准备立案阶段前就要及时通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对征收地有异议的,上报“县征收办公室”协调后再决定。
(六)结案
1、当事人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能够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可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最低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并予以结案。
2、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已足额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报告》,予以结案。
四、司法介入,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要求
下达征收决定书3个月内没有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或没有交足首征金额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的,则全部自动进入司法立案程序,转入司法介入强制执行阶段。对已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的对象,也同时进入司法立案,保留随时司法续征的权力,但暂不申请强制执行,对象一旦没有按约定协议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即时启动司法强制续征。每年各镇(街道)都必须申请司法介入强制征收工作5宗(次)以上。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返拨标准
(一)各镇(街道)在下达征收决定书6个月内组织人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征收额的70%返拨给乡镇,25%由县人口计生局统筹(其中5%上交市财政),5%由县财政统筹。
(二)各镇(街道)在下达征收决定书6个月后组织征收的,按以下两种方式返拨社会抚养费:①各镇(街)自行组织人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征收额的70%返拨给乡镇,20%由县人口计生局统筹(其中5%上交市财政),5%由“县征收办公室”统筹,5%由县财政统筹;②由“县征收办公室”强制执行所征得的社会抚养费,按征收额的50%返拨乡镇,10%返拨法院,20%由县人口计生局统筹(其中5%上交市财政),15%由“县征收办公室”统筹,5%由县财政统筹。
(三)各镇(街)组织征收的返拨款(县征收办公室征收的除外),须拿出征收总额的10%资金奖励根据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完成包干征收任务的镇、村干部。
(四)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各计生办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须在每月30日前统一交到县财政专户,同时将当月的交款凭证和征收票据交至县人口计生局核实归档。
六、征收任务
根据我县社会抚养费欠征量大的现状,结合各镇(街道)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实际情况,县对各镇(街道)每年下达征收任务。对未完成征收任务的镇(街道)按欠缴金额的20%由县财政统一在返拔经费中代扣,代扣金额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并将征收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中计生工作的一项内容。对于超额完成任务的镇(街道),按照超额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为了加强对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检查监督工作,每年组织由人口计生、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各镇(街道)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立案、调查、结案、缴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在征收过程中搞人情征收、随意降低征收标准;杜绝不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征收和不及时上缴社会抚养费等现象。检查结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八、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