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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费用考核制度和补偿机制,平衡公交企业化运营与公交服务准公共产品双重特性,兼顾市民便捷平价出行、公交可持续发展和财政承担能力的关系,进一步贯彻公交优先战略,促进我市公交企业稳定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本规制用途与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按照目标成本、定额成本等先进管理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的制度,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成本规制作为政府财政合理界定和计算公交企业财政补贴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成本规制实施的范围为我市公交公司及所属公交运营公司。
公交公司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规制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附加、燃料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与公交运营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
二、成本规制程序
(一)根据公交公司成本项目近年平均合理数据,结合相关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成本项目标准值,本方案先试行一年。在企业稳定发展阶段成本项目标准值可三年再行调整。
(二)按照成本项目标准值和公交公司次年主要经营计划,测算次年补贴金额,申请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月度拨付。
(三)预算年度末期,由审计机构对公交公司成本进行监审;取得当年公交公司成本监审数,清算与补贴相关的应收和应缴款项,并结合监审情况确定下年度成本项目标准值。
三、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范围监审指引
纳入公交成本规制的人员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行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主要分为三类即:司乘人员、其他一线人员、管理人员。
人员工资指实际发放的、计入人员工资表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各项津贴等。工资性支出是以人员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等支出。
司乘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司机与随车售票员。
其他一线人员是指公交企业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除司乘人员以外及为正常管理提供辅助、支持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修理人员、收银点钞人员、保洁保卫人员、后勤人员、运营分公司和车队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稽查人员、燃料零配件供应人员等。
管理人员是指其他参与或从事公交运营与管理相关的人员。主要包括公交公司机关管理人员。
(二)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标准值
人员工资标准值等于人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
1、职工人数,通过不同类别人员合理的人车比确定。
常规公交综合人车比为3:1。
BRT快速公交综合人车比为4.5:1。
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值的,按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计算职工人数,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超过上述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计算职工人数。
2、人均工资水平。
人均工资水平:按2012年11月平均工资2946元/人.月规制工资水平,年度内人员工资的增长需经政府批准。加班工资按照2012年639元/人.月作为控制数。
3、工资性支出按国家规定标准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按基数的20%计提。
失业保险:按基数的2%计提。
生育保险:按基数的0.7%计提。
医疗保险:按基数的8%计提。
工伤保险:按基数的1%计提。
住房公积金:按基数的4.5%计提。(逐年增长三年内达到12%)
工会经费:按基数的2%计提。
教育经费:按基数的2.5%计提。
福利费:按基数的11%计提。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监审指引
公交企业固定资产主要指房屋建筑物、营运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每年公交企业购置更新车规模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定。单车采购价格超过公交企业近两年平均车辆采购成本20%的,应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定。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其使用用途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项目。
凡正常运营期间的折旧费按规定计入补贴基数。车辆处置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因运营车辆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监审成本的其他直接运营费中,形成收益的应计入监审收入中;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不计入监审成本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其他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执行。
政府补助公交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政府补助部分每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作为财政补贴。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
按国家公交营运车辆使用年限规定,我市公交营运车辆折旧年限最低不能低于8年,公交公司应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折旧年限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规定的年限计算。分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
房屋、建筑物、5—35年
构筑物(停车坪)15年
机器、机械、电器设备等其他生产设备5—15年
其他交通工具(辅助车)8-10年
其他5年
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为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购置标准和上述规定的折旧政策,预留5%的残值后所计算的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