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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长效机制,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府办发〔2014〕10号)和《州建筑业企业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意见》(州劳社局字〔2014〕1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规范我县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管辖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区域内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县住建、工信、水利、国土、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监察、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二、范围
1、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
2、开发建设的水利、电力、通信工程项目的项目发包人或该项目的施工企业。
3、公路、桥梁、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发包人或该项目的施工企业。
三、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备条件和程序
(一)必备条件
必须出具《关于施工企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函》。
(二)办理程序
1、施工企业持工程施工合同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存款手续;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施工企业的缴款凭证,为该施工企业出具《关于施工企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函》;
3、施工企业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施工企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函》,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未取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施工企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函》,相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工程不准开工。
四、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标准
1、按工程合同价的3%缴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2、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存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参与该工程项目分包的施工企业应向总承包企业预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五、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从其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中足额划支,不足部分由承担用工主体单位支付:
1、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分包单位已向总承包单位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其分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2、承建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让或者违法进行分包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3、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4、施工企业未将工资直接发给务工人员造成“包工头”携款逃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期限,一般是在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据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后60日止。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期限满后,由施工企业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返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余额的申请,并提供该项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情况的相关资料(包括该项目的务工人员名册及有关支付工资的财务证明等)。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未发现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工资支付保障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还缴费单位。
(三)施工企业有重大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而引发的上访事件;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要求返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和利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将暂停或取消招标投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六、办理手续
(一)收存工资支付保障金
1.提供工程施工合同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提供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一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通讯地址;
4.提交可以用工资保障金垫付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书面承诺书。
(二)退还工资支付保障金
1.返还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2.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收据原件,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名册及有关支付工资的财务证明;
5.工程项目验收后60日内无人投诉;
6.现场审核证实工程确已完工并无人投诉。
七、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