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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关停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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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关停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大气行动计划》,加快实施市委、市政府《市大气污染攻坚行动实施细则》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和我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摸底情况,确定我区2014年计划淘汰水泥产能171万吨。涉及企业及产能3家,分别是:市水泥有限公司38万吨,筑城水泥厂55万吨,市筑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78万吨。

二、完成时间

2014年12月31日前,列入淘汰计划的三家水泥企业要实施关停。2015年6月30日前,列入淘汰计划的三家水泥企业熟料生产线及水泥磨机要拆除完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工信局)负责联系相关镇、部门和企业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相关镇、部门和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认真制定具体淘汰方案和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二)加强协调搞好服务。区工信局、局、环保局、质监局、供电公司、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镇、镇,要协调联动、紧密配合,切实履职尽责,确保我区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圆满完成。区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全稳妥进行。相关镇和部门要为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搞好全方位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等,为企业完成目标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检查抓好督导。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工信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关停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关停淘汰。同时,严格督导相关企业拆除落后装置,防止落后设备转移。从发文之日起,区淘汰办实行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和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镇、相关部门要在每月底前按时报送进展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和设备拆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早发现,及时上报。

(四)加强考核严格问责。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和有关单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的要依法收回;环境保护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被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部门依法对其停止供电。对完不成拆除任务的镇和区有关部门,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因关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目标任务分工情况。区工信局负责三家水泥企业的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拆除到位工作,区环保供电公司及镇、镇配合。区环保局负责提供关停依据和停产期间的监管;电力部门负责停电;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