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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的,按市府发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报请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条对2014年9月12日以后镇政府关于禁示乱搭乱建,违法建房的公告公示后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建筑物,一律自行拆除。
第四条对2014年9月12日前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协议的,按市府发文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由征收人报请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征收后进行补偿。
第五条本次征收安置工作中,不积极支持、阻碍开展征收安置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房屋征收范围
第六条本项目用地范围
一、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详见小城镇规划)。
二、本项目施工退让所需范围。
第三章房屋征收管理
第七条征收人应将项目名称、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奖励办法等予以公告。
第八条在征收公告明确的征收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户口簿》、社区证明、房屋修建年限及相关权属证明。
第十条征收产权、使用权有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收公告明确的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需征收房屋勘察记录后进行征收,待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后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章搬迁奖励及搬家费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在7天内主动拆除让出土地的,按被征收户主体房建筑面积给予450元/平方米的奖励费。逾期不拆除的,每天扣发50元/平方米奖励,不能达成征收协议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
第十二条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过程中支付被征收人一次性搬家费,搬家费按主体房建设面积每月每平方4.25元计算,一次性支付三个月。
第五章房屋征收安置
第十三条安置方式本次安置一律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进行,凡符合购买棚户区改造房条件的所有权人每户可优先申请购买棚户区改造房一套。
第十四条补偿原则
(一)合法建筑物、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市府发文规定执行。
(二)结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让利于民的原则。在2014年9月12日后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自行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当事人300元/平方米的拆除误工补助,不享受其他任何奖励;若限期内未自行拆除,报请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认定程序镇成立小城镇建设工程指挥部,由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省、市有关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仅适用于钟山区镇小城镇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安置。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房屋面积、经营性用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