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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县粘土类砖瓦窑厂关停步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为核心,以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为目标,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关停粘土类砖瓦窑厂,从源头上做好“禁粘”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4年8月31日前,全面关停全县范围内开采砖瓦用粘土和生产粘土产品的企业,彻底拆除被关停砖瓦窑厂的窑室、烟囱等设备设施,9月30日前完成检查和整改。
三、工作步骤
1、4月30日前,县乡两级分别成立组织机构,召开动员会,开展前期调研摸底工作。
2、5月31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乡镇(街道、场)、各单位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县政府正式公告,公布关停砖瓦窑厂名单。
3、6月30日前,县主管部门依法对各类涉粘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手续、证照等进行撤回或吊销。
4、7月1日-8月31日,有关乡镇(街道、场)组织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辖区内被关停砖瓦窑厂的窑室、烟囱等设备设施。县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拆除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打击被关停砖瓦窑厂的非法行为。
5、9月1日-30日,县领导小组对各有关乡镇(街道、场)砖瓦窑厂关停工作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职责分工
1、相关乡镇(街道、场)是砖瓦窑厂关停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调查境内砖瓦窑厂基本情况,牵头组织执法部门按时拆除本辖区内生产粘土产品的窑室、烟囱等设备设施,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关停工作稳妥推进。所有乡镇(街道、场)负责全面做好本辖区内的“禁粘”工作,在使用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法,保证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2、县国土部门负责对砖瓦窑厂非法开采砖瓦用粘土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对窑厂来历不明的粘土,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3、县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被关停砖瓦窑厂的营业执照,严肃查处擅自非法生产、销售粘土产品行为。
4、县水务部门负责终止被关停砖瓦窑厂在相关水域的取土协议,依法查处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非法取土破坏防洪或水利设施等行为;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建筑用砂土。
5、县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对违规使用粘土砖行为进行查处,对违规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严格施工管理监督,禁止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向砖瓦窑厂出售因开挖地基而剥离的粘土。
6、县环保部门负责收回被关停砖瓦窑厂的排污许可证,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7、县供电部门负责切断被关停砖瓦窑厂的生产用电,在乡镇(街道、场)拆除相关设备设施时提供安全用电作业保障。
8、县公安部门负责为乡镇(街道、场)拆除活动提供专业爆破,维持拆除爆破现场的正常秩序;充分利用网络监控设备,为县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提供调查便利;与国土等部门密切合作,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快速立案查处。
9、县安监部门负责收回被关停砖瓦窑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行为。
10、县信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场)妥善处理相关信访问题,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1、县法院对全县关停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依法受理相关诉讼申请并加快案件审理或纠纷调处进度。
12、县检察院对砖瓦窑厂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加快办理进度,并依法查处关停工作中发现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贪污腐败等犯罪行为。
13、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各乡镇(街道、场)和各单位关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相关违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县宣传部门统筹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并积极做好舆情把控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县政府成立县关停粘土类砖瓦窑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全县粘土类砖瓦窑厂关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四个督查组,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为关停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各督查组负责对有关乡镇(街道、场)关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查情况。各有关乡镇(街道、场)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确保8月底前全面完成关停任务。
2、深入宣传,稳妥推进。各乡镇(街道、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关停工作可能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深入一线调研,充分估计困难,认真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要突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关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内容,争取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及时发现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关停工作顺利推进。
3、加强督查,严格奖惩。各督查组既要督促相关乡镇推进工作,又要在督查过程中帮助协调解决相关矛盾和问题,能够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县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确保关停工作取得实效。承担关停任务的乡镇(街道、场)向领导小组缴纳1万元工作风险抵押金,其他各部门成员单位缴纳5千元风险抵押金。对按时完成拆除任务的,除退还抵押金外,给予适当奖励;对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关停工作或拆除行动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履职不到位,严重影响关停工作进度,或不能按时完成拆除任务的,没收相关抵押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