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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依据现有政策规定,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三级审核、三榜公布”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集中时间对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再排查、再核查,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整改重点
(一)在现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坚决退出低保:
1、死亡后没有及时退出低保的;
2、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功能性机动车除外)、机动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2套以上住房(含2套)或别墅的;
4、拥有或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5、拥有注册企业或公司的;
6、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7、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中有财政供养人员或有固定性工资收入,且人均收入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坚决纠正“抽人保、拆户保、合户保”等现象。
(三)在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清理的同时,对符合条件未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时间要求
本次整改从2014年9月7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
四、方法步骤
本次整改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8日——9月14日)
1、县民政局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督促各镇及时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培训业务骨干和包村干部,对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重点学习和领会《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
2、召开村组群众会议,广泛深入宣传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宣传和梳理问题,使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清理整改阶段(9月15日——10月15日)
县民政局等部门和各镇要对低保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细致地梳理和摸排,针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而纳入保障范围的,要坚决彻底予以清理。各镇整改方案和整改工作总结,分别于2014年9月20日前和10月15日前书面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10月30日)
各镇自查整改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行组,对各镇低保整改工作进行核查检查。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本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城乡低保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审计局局长,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民政局副局长、民宗局局长,县民政局纪检组长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务求实效。各镇、县民政局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本次整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整改工作要严格按政策、按条件、按规范操作,既不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又不限制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要加大对骗取低保人员的查处力度,坚持依法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明确责任。本次整改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镇镇长对本行政区域整改工作负总责,并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镇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组织不力、敷衍了事、工作滞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由县监察局按照效能监察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