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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全县产地检疫覆盖面达到100%,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产地检疫率、检疫出证率均达到100%;散养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97%以上,检疫出证率达到100%。
(二)严格动物产地检疫操作规范。坚持检疫项目、检疫程序、检疫标准、检疫处理和检疫记录“五个”到位。
(三)严把动物产地检疫重点关口。做到患病动物、患病动物的同群畜、疫区内易感动物、未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和未佩戴动物标识的动物“五个不放过”。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产地检疫三级网络
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整章建制、组织实施、监督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乡(镇)结合实际,按照方便群众、利于工作的原则,合理设置本辖区内的产地检疫报检点和村级申报点,确定好检疫员和协检员,并做好相关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原则上每个报检点至少配备2名检疫员,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协检员,形成县、乡、村(社区)三级产地检疫网络,满足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全县要设立完整的报检点和申报点分布图,并将报检点和申报点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单位、工作地点、检疫人员、报检电话)向全县公开。产地检疫报检点要有固定的地点(场所)、人员、联系方式,配备检疫、消毒器械。报检点统一挂牌,并将报检电话、检疫人员、申报时限、受理程序、检疫程序、检疫内容、出证条件等上墙公示。
(二)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工作流程
1、各生产经营业户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上市交易、运输、屠宰动物。
2、动物养殖场(户)、动物贩运的单位或个人,出售、购买动物要提前三天主动向所在辖区产地检疫申报点的协检员报检。
3、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在接到报检申请后,必须到场(户)根据养殖档案、动物免疫和畜禽标识佩戴情况,对经临床健康检查合格的动物,开具《村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证明》,并签字或盖章。
4、畜主或货主需持有协检员签字盖章的《村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证明》到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报检点,由动物检疫员查证验物,作临床健康检查,按规定收取检疫费,收回《村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证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出县境、省境的动物,畜主或货主需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方可出省,并收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5、对猪、马、牛、羊等大中型动物原则上实行一畜一证,但同一日、同一产地、同一批次,可以一批一证;集中大批量出栏的禽类实行一批一证,证随畜走。
(三)严格执行检疫证明出具要求
检疫员接到持有本辖区协检员签字或盖章的《村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证明》,进行查证验物,并经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同时将《村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证明》粘贴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存根后面;出省境时检疫员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粘贴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存根后面;进入定点屠宰场时检疫员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粘贴到《宰前检疫待宰记录》后面。《检疫合格证明》存根和《宰前检疫待宰记录》应妥善保管3年以上,以便建立动物可追溯体系。
协检员出具《村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证明》和检疫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应当执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认真填写畜主姓名、单位名称、动物种类、产地、数量、免疫证号及用途等,协检员或检疫员必须签字或盖章。
检疫人员需将免疫标识佩戴作为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的必备条件,切实做到“不免疫不挂标,不挂标不检疫,不检疫不准上市流通”,封堵漏洞,防止漏防、逃避检疫现象的发生;对检疫不合格、“瘦肉精”检测不合格以及来源不明的动物,要按照规定处理或上报,一律不得检疫出证放行。
(四)严格执行检疫收费管理制度
动物产地检疫收费本着政府既不投入也不占用的原则,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由财政部门出具收费票据,由畜牧兽医部门统一收取,及时上缴到县财政实施专户管理,并按季度全额返还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检疫员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等量收取产地检疫费。各报检点每月初按照实际收费情况上缴至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月根据实际产地检疫动物数量,按照检疫费的80%返还给报检点(其中60%为协检员劳务补贴;20%为报检点管理费用);20%为县动物卫生监管费用。为防止检疫费流失,进入县内各定点屠宰场及运输、流通、销售环节的动物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产地检疫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2〕15号执行:禽0.10元/只;猪2.00元/头;羊1.00元/只;牛、马3.00元/头(匹)。
(五)切实加强屠宰流通等环节监管
1、对进入定点屠宰场的动物,检疫人员要对待宰动物的耳标加戴情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进行查验,对无证、无耳标加戴、证物不符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78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按规定补检,严禁“只补检,不处罚”。
2、对未经检疫但已经进入运输、经营、加工、储藏等流通环节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查实,按《动物防疫法》第78条、第25条、第76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不依法主动报检的规模养殖场(户)或报检不全的,取消其各类畜牧业项目申报资格,不得享受相关系列扶持政策。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2014年9月10日―10月31日)
1、广泛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物产地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要印发动物产地检疫宣传资料到每个乡(镇)村(屯),以及屠宰、贩运、养殖等生产经营者手中,使其知道“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申报检疫是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要在乡、村、集贸市场公布监督电话、报检电话,以利于受理报检、投诉、举报、咨询业务。
2、调查摸底。各乡(镇)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养殖场(户)的养殖种类、存栏量、出栏量、免疫、检疫、发病、用药、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等静、动态情况,督促养殖场(户)认真落实免疫制度,规范免疫程序,建立免疫档案,佩戴免疫标识,同时告知其报检义务。
3、构建网络。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总责构建三级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网络,负责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各乡(镇)根据本辖区实际设置报检点和申报点,确定检疫员和村级协检员并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准,同时完成其他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执法等日常管理工作。检疫票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各乡(镇)安排专人领用、保管、发放、回收。
由各乡(镇)报检点要按照“统一实施时间、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检疫程序”的原则开展工作。检疫员和协检员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度。
四、组织保障
为保证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畜牧兽医总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县财政、畜牧、工商、商务、卫生、交通、公安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产地检疫站,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兼任。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规范检疫行为,完善检疫人员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检疫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树立良好职业道德,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严格按照检疫操作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做到报检有记录、规范有落实,要对“隔山出证”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严厉惩处,造成严重影响的一律清退出防检队伍;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组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深入基层,对所有从事畜禽及其产品收购、屠宰、加工、储藏、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对重大违法案件公开曝光,促其主动报检,确保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方案、健全机制、抓好落实,认真解决实际困难。要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和检疫员的作用,加强基层检疫队伍和检疫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标识制度和报检机制,搞好防检结合。要根据动物饲养量、地理环境等因素,遵循符合政策、方便群众、便于报检的原则,合理设置报检点,并确保其能够正常运作。
县财政、畜牧、工商、商务、卫生、交通、公安等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把产地检疫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到实处。县财政要做好产地检疫收费的统一管理,及时将产地检疫收费返还给畜牧兽医部门,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挪用。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产地检疫工作,发现人畜共患病时,及时与卫生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扑灭疫病工作。工商、商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搞好市场检疫工作,集体食堂、饮食业及个体经营者必须凭检疫证明和合格印章收购、加工、经营动物产品,并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及其他承运人应凭检疫证明承运畜禽及其产品。公安部门对逃避、抗拒检疫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的目的和意义,努力营造执法部门依法治检、生产经营者主动报检、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尽快使我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