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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以加强烟叶收购监督检查,规范烟叶收购工作秩序,严格合同收购,防止烟叶外流为内容;以严厉打击跨区收购、非法出售、倒卖、贩运烟叶行为为重点,确保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时间安排
2014年8月10日——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烟叶公司要全面细致地进行入户预检和核产工作,对合同内种烟户进行逐户核产登记,核产人员与种烟农户双方签字确认。烟叶收购期间每天把各烟站收购数量和种烟农户交售情况报告给烟草专卖局和各乡(镇),同时要以核产数是和合同约定数量为依据,实行监管每轮次交售进度和剩余等级数量,严防烟叶外流。
(二)烟草专卖局、烟叶公司及各烟站、各乡(镇)设立举报电话,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对于举报人员,按烟叶收购价格的50%(指结案后案值额)予以奖励,参入案件侦破的执法单位,其间的办公费用按烟叶收购价格的25%(指结案后案值额)予以支付,余额部分由县烟叶生产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支配。
(三)查获的非法烟叶案件由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移交的烟叶案件必须做到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烟草专卖局将查获的非法烟叶款按规定及时上缴县财政。
(四)各乡(镇)成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各乡(镇)督查组发生的费用,在烟叶税分成中列支,因监督检查不利造成烟叶大量外流的乡(镇),按比例扣发烟叶税分成。
(五)烟叶公司在烟叶收购期要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烟草专卖局烟叶收购纪律,严把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关;严禁掺杂使假、严禁无合同、超合同、跨地区收购烟叶。同时,规定交售烟叶路线,为种烟农户交售烟叶提供便利条件。对于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参与非法贩卖烟叶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同时,烟叶公司所属三个烟站的工作人员要加大管辖区域的烟叶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倒卖烟叶的违法行为。
(六)对于已签订烟叶销售合同,未向烟站交售烟叶的烟户,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并追查其烟叶去向,取消明年种烟资格。
(七)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烟叶收购工作,抽调相关人员参与烟叶检查工作。对烟农交售烟叶的农用车辆(以烟叶为准,售后以烟票为准),不扣车、不收费、不擅自罚款。
(八)烟草专卖局和烟叶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烟农的法律意识,确保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