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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任务
(一)明确主体责任。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养殖场(区)、散养户和畜禽定点屠宰场的宣传教育,明确畜禽养殖场(区)、散养户和畜禽定点屠宰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场(区)、散养户和屠宰场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防疫工作的具体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季节性动物集中免疫工作,保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二)开展排查工作。县畜牧兽医局和各乡镇要迅速组织专门人员逐村逐屯进行排查,如发现丢弃的病死畜禽,立即做好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并追根溯源,防止疫病扩散。
(三)加大执法力度。县公安局、畜牧兽医局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加工、储存、运输病死畜禽产品和收购贩卖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同时,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养殖场(区)、散养户不按照规定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协调配合。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布署、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县财政部门要组织乡镇村做好资金保障,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转;县商务部门要做好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县公安部门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加大打击贩运病死畜禽行为的力度,严禁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县工商部门要严格肉制品上市的管理,建立台账,严禁无证销售肉制品和违规销售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肉制品上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餐饮服务业的管理,严禁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制品进入餐饮环节。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处理方法。各乡镇要督促所辖村、养殖较集中的屯和规模养殖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场要远离村屯和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四周要设有围栏和标志牌,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出现病死畜禽时,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标准执行,由养殖户通知村动物防疫员(动物产地检疫员)进行现场监督,并立即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官方兽医或委托当地的执业兽医到达现场做出死亡鉴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河道、公路两侧发现被丢弃病死畜禽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该村委会负责报告并组织做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处理费用。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的规模养猪场按照《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每头补助80元。其他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规模养殖场的由该场承担;散养户的纳入乡村财政预算。各乡镇要建立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和运输、处理工作台账,做好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运行等各项记录,并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