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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标
清理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手续不全、非法生产的塑料颗粒回收加工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全县范围内小塑料回收加工企业清理取缔到位。
二、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9月20日-9月25日)。各乡镇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成立专门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有具体责任人,整治任务分解到位。
(二)排查摸底,清理整顿(9月26日-10月15日)。各乡镇要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范围内的小塑料回收加工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并于10月15日前将情况汇总,报专项整治办公室。县环保局牵头,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组织专门力量,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三)依法行政,查处取缔(10月16日-11月15日)。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工商、公安、国土、质监、交通、供电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对未能按照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到位的小塑料回收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关闭取缔。
(四)检查验收,评估总结(11月16日-12月1日)。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乡镇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及时向市专项办报送汇总情况。
三、职责分工
为彻底清理整顿我县小塑料回收加工企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配合,形成集中整治的工作合力。
(一)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小塑料回收加工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全面排查,摸清底码,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严肃处理。
(二)县环保局:负责加强监督和巡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予以停产治理,收回依法取缔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三)县工商局:依法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企业进行全面取缔。对依法取缔的企业,负责收回工商营业执照。
(四)县国土局:对依法关闭的小塑料回收加工企业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无证用地进行全面查处。
(五)县质监局:负责收回依法取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六)县供电公司:要坚决执行政府决定,确保被依法关闭、取缔企业落实断电措施;对私自接电、擅自供电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七)县公安局:依法对阻挠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企业、个人进行处置,对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立案调查。
(八)县交通局:对非法运输加工废旧小塑料的车辆给予严查,从源头上控制废旧小塑料进入我县。
(九)县监察局:对职责履行不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