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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转业士官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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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转业士官工作方案

一、安置去向

随着国家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尽管今年安置人数比往年有所减少,但安置难度大的问题还很突出。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人员分流任务大,接收安置能力极其有限;二县办企业全部改制停产,下岗人员增多,给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增加了难度;三是近几年来一些接收安置单位人浮于事现象比较严重,承受能力很差;四是中央省直单位不给县级下达安置指标。针对这些情况,今年在安置去向上更需要加大政府调控力度,拓宽分配渠道,尽量合理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做到安置对象和用人单位两满意,安排到各单位的安置对象全部为职工身份工资为自收自支,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分配到以下单位。

二、安置办法

为了切实保证我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几年来的实践,今年对安置对象仍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考试考核分数,由高分到低分个人挑选单位,安置办推荐的分配办法,用人单位在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后,根据需要可超计划挑选安置对象,确保政府指令性分配手段的实施,切实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1、岗前培训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和要求,我县将采取集中安置对象、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的形式,从科学文化、时事政治、党的优抚政策等方面进行辅导培训,使安置对象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国家的改革事业,体谅国家的困难,为党和国家分忧,服从政府分配。

2、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

档案考核,以安置对象档案为准,义务兵满分不超过100分;一期士官满分不超过105分,二期士官满分不超过110分,三期以上士官满分不超过120分,具体考核标准是: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每次记5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每次记30分;

(3)在服役期间入党的记10分,入团的记5分;

(4)在服役期间被授予优秀士兵和优秀党员荣誉称号的,军级以上的(包括军级)每次记10分;团级以上的(包括团级)每次记5分,其它记3分;

(5)在服役期间受嘉奖的,团以上每次记4分,营级每次记3分,连级每次记2分;

(6)每服役一年记2分。

文化考试,以初级中学教材为主,具体考试科目是数学、语文、政治、三科一张试卷、满分100分。

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的分数,由县安置办张榜公布,做为安置的重要依据。

3、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之后,安置办张榜公布分数,然后由高分到低分个人依次挑选县政府公布的安置单位,安置办根据个人自愿,向各用人单位实行指令性分配,个人不挑选安置单位的,由安置办向挑选后剩余单位指令性分配,分数相等者按军龄高低选择,若军龄也相同的按立功受奖较高的优先选择单位。

三、安置工作中的几项规定

1、在服役前系购非农业户口占非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退伍后予以安排工作。安置过程中如发现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假兵、假残和主要档案材料不全以及入伍期间和退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取消安置资格。

2、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历年的安置实践,今年所有安置对象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对不参加岗前培训和文化考试的或本人不报安置去向的,由县安置办指令性分配。

3、由于安置经费不足,在举办岗前培训时,每名安置对象需交120元培训考务费。

4、安置结果公布以后,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15日内不办理安置工作手续的,或虽已办理了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在开介绍信30日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由县安置办做出书面决定,取消其分配资格,按自动弃岗处理。

5、各用人单位从安置对象报到之日起,最迟在一个月内落实好工作单位和岗位,要依法保证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各项待遇得到落实。安置后,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各用人单位要从安置对象报到之日起发给工资,对拒绝或推拖安置对象不能按时上岗的,根据国务院[2005]23号、冀政[2005]70号、张政[2005]174号文件精神,发给安置对象自安置办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80%的工资,直到安置对象上岗为止,对因拒绝接收安置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6、加强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要防止和杜绝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办事公正,廉洁安置。

四、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今年的退伍安置任务繁重,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县政府统一的领导下,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本实施方案由县安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