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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是明确职责。乡党委书记和乡长为全乡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禁牧工作负全责;主管副职为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村书记为各村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村禁牧工作负全责;其他干部、村长、护林员为直接责任人,抓好各自的分管工作。林业站、派出所为执法单位,具体负责处理违法禁牧规定的养殖户,同时林业站负责县禁牧政策的宣传。二是要落实责任。乡积极推行副职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村、村干部及护林员包户的目标责任承包制,乡政府要与包村乡干部、护林员和各村委会层层签订责任状,村委会要与各养殖户签订责任状,确保禁牧工作任务层层落实。三是要跟踪问效。乡党委、政府把禁牧工作列为重要考核内容,对各村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力、工作不实,禁牧效果不好,要严格追究责任。派出所要配合林业站对违反禁牧规定、无理取闹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乡村干部及护林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认真履职,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党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严格执法,彻底禁牧
一是要组建禁牧执法机构。乡林业站、派出所要抽调专人组成禁牧执法大队,配合县执法大队做好禁牧执法工作和违规放牧工作的处罚、处理。各村抽调村干部、护林员等人员组建禁牧工作队,具体负责本村禁牧工作的值班看护、巡视检查和违规放牧现象的上报处理。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禁牧规定散牧及群放的户主,按羊50元/只、牛100元/头进行处罚,其它牲畜参照执行,对拒交罚款的要先扣押与罚款数额大致相当的实物(包括牲畜),乡政府和禁牧执法大队有权出售所扣实物。对进入项目工程区放牧的要加倍处罚,造成严重破坏的,要扣除畜主及放牧农户部分或全年退耕补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各村必须解散畜群,一律不得再组群放牧,对仍组群放牧的,除按牲畜对户主进行处罚外,同时对放牧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对拒绝、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牧公务,无理取闹、故意寻衅闹事,甚至谩骂、殴打禁牧工作人员的,由县公安局及乡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要加强巡查监管。乡禁牧执法队做到全天24小时巡查,及时发现违规放牧现象、及时进行处理。村禁牧工作队要全天24小时值班监管,确保不出现违规放牧现象。包村乡干部驻村监管,确保私自放牧现象彻底杜绝。
3、深入宣传,营造氛围
包村干部要进村入户,深入宣传,确保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乡上下全面积极禁牧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舍饲禁牧工作的认识,促进农民养殖观念的转变,推进舍饲禁牧工作的顺利开展。
4、细化配套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饲料种植面积。要进一步加大秸秆的开发加工力度,积极推广青贮、微贮、草粉加工、秸秆压块等技术,提高饲草利用率。通过草业发展,消除放牧隐患、确保彻底禁牧。三是要加快推进规模舍饲养殖进程。各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转变养殖观念,加强现代化圈舍建设,推广现代饲养技术,彻底改变传统散养放牧方式,大力发展现代规模养殖,提高养殖效益,从根源上彻底消除放牧。
5、创新工作方法,确保顺利推进
禁牧工作人员在禁牧工作中一定要讲求工作方式方法,切忌方式简单、态度粗暴、形成对立情绪,影响工作开展。一是要坚持耐心细致的教育引导与坚决果断的工作作风相结合。二是要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一定要抓住重点,找准薄弱环节,抓住典型大户,集中力量、加大力度、打开突破口。三是要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相结合。大力宣传禁牧工作的好典型;对屡教不改、阻碍工作开展的要严厉打击、严肃处理、全面曝光。四是要坚持全面监管与重点布防相结合。各村的禁牧工作人员24小时全天候值班监管,对养殖大村、养殖大户等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员布防监控。各村做好摸底调查,切实摸清重点养殖户详细情况,建立台帐,切实做到心中有数、监控严密。
6、加强督查、严格奖罚
县联合督查组、乡主要领导随时入村督导检查。乡检查组第一次发现放牧现象,要求所在村包村领导、村书记说明原因并拿出整改措施;相关责任人作书面检查,并在全乡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放牧现象,对包村领导、村书记经济处罚各300元,相关责任人处罚200元。第三次发现放牧现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组织程序,对干部作出组织处理,乡干部停职检查,村书记、主任劝其辞职。县检查组第一次发现放牧现象,参照乡第二次处理标准执行;第二次发现放牧现象,参照乡第三次处理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