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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广泛深入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措施,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管制规定
管制区域:全县国有和乡村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荒山荒坡。
管制期内严禁以下野外用火行为,违反规定者从严查处。
(1)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地埂、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野外用火;
(2)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及烟花、吸烟、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灯、玩火自娱、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野外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4)其他易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工作任务
1、全面设卡,严格检查。封山防火管制期内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各乡镇要整合乡镇、派出所力量,在重点林区路口、景区入口、墓区通道等重要地段设立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各乡镇按实际需要配备配足值守检查力量,值守每班次不少于三名人员,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严格例行登记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检查力量按照属地原则由各乡镇安排,辖区派出所配合。
2、加强巡逻,严密巡查。各乡镇要保证不少于15人的巡查巡护队伍,分组编排巡查人员,实行“四班三运转”八小时工作制或“六班五运转”六小时工作制,在各村巡回督导检查,严格执行24小时巡查制度。各乡镇要按照“每1000亩林地不少于1名护林员的要求”,尽快增加专职和临时护林员的数量,每个村至少达到10名专职护林员,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区域,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全天候在责任区内巡查巡逻。一旦发生火情,及时上报村级或林场防火组织。
各乡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在林区山上的制高点设置管护面积半径为10到20公里的瞭望哨,加强值守,严密防控,及时报告,以应对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
3、加大力量,全面排查。实行成员单位包乡镇入驻蹲守、乡镇包村入驻蹲守;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至少要派一名督导员到各自责任区督导检查。各乡镇要安排乡镇干部每村至少一名督导员负责督导检查工作,重点村要配强配足力量督导检查,同时要安排乡级流动督查车,深入到乡村、林场巡回督导检查展开隐患排查工作。各乡镇、村要对特殊人群监护人进行责任落实,确保不出现问题。
4、强化准备,提高能力。要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工作预案、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强化应急组织协调;县专业扑火队要24小时备勤,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各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也要集中食宿,做好随时扑火的准备。各乡镇要储备足够的扑火物资,将扑火机具、运兵车辆检修完毕,确保正常使用。
5、再次动员,广泛宣传。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以《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的公告》《森林防火条例》为重点,采取宣传车辆巡回宣传,设置宣传咨询服务点,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大力度、广范围的森林防火宣传。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电视台要滚动播报;教育部门要积极安排,为中小学生上防火课,并且要与教师的考核工作挂钩,通过每周一节防火课的形式,强化对中小学生及家长的森林防火知识宣教,达到“小手拉大手”覆盖面更广的效果。增强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避险能力。
6、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县森林公安局要组织力量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专项行动,各乡镇及辖区公安派出所也要积极配合行动,严格按照《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的公告》各项内容,严厉打击各类可能引发火灾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见灰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的原则,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严厉查处违反《省政府公告》、《市政府令》的行为,切实做到“三个一律”:对违反《省政府公告》、《市政府令》规定携带火种、易燃品入山者,一律予以训诫教育;对在违反规定地区和时间用火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对失火、防火引起的火灾案件,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2)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切实做到严查严处。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对发生在县域内的火灾案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挂牌督办、定期通报、追踪督察等措施,及时查获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效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7、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各乡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突出乡与乡、村与村、林与林之间结合部等薄弱环节,建立联合防控机制,明确责任,加强联控联防,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确保巡查防范措施真正落实。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县成立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人武部、公安局、农林牧局、畜牧水产中心以及小五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乡镇长与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林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农林牧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和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2、严肃纪律。各乡镇、森林草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将机构名单报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所有工作人员要保持信息畅通,不得擅离职守,对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的,县监察部门要根据《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监察局组成督导检查组,对《省政府公告》和《市政府令》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对《省政府公告》、《市政府令》宣传不到位、有关要求不落实的乡镇、部门和单位,将进行问责,严肃追究。同时,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后果的,要实施责任制倒查和逐级追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整改不到位、发生火情迟报瞒报、扑火组织不得力,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坚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生特重大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地方负责人和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后勤保障及信息反馈
检查站人员及其伙食、棉衣、帐篷等日用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管理。
各检查站要确保通讯畅通,工作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无线通讯由辖区派出所对讲机为主。站点实行每2小时一分析,当日中午、晚上两汇报工作制度,向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发现火情,及时按规定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