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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熟制花生等非法添加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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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熟制花生等非法添加工作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认真开展对熟制花生等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使用添加剂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原料储存、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等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小作坊原料采购和原料储存、加工设施设备、加工环境、加工过程等进行重点检查,严禁利用无合法来源和霉变、劣质原料生产加工花生等食品,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认真开展对食品经营者的专项执法检查。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格依照许可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严禁食品经营者经营无合法来源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制花生等食品。

(三)认真开展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严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的非食用物质,依法取缔无照(证)经营,严厉查处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生产经营者。

(四)着力加强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引导食品生产者依法生产、规范管理、提升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二、整治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月5日)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质量监测、突击检查等方式方法,集中执法力量,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经营者认真开展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加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以监督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为重点,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做好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协助各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1月6日-2015年1月15日)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归纳,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要加强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工作,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食品生产和流通等环节熟制花生等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力度,以熟制花生类食品、辣椒制品、花椒制品和火锅底料等食品为重点品种,以易非法添加的苏丹红、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和易超范围使用的胭脂红等食品添加剂为重点项目,加大抽检批次,扩大抽检范围,凡判定为含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要严格依法处置。

(二)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行为。对未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对经监督抽检发现涉嫌非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涉及生产企业的要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彻查原因、依法处理;涉及食品经营者的一律停业整顿,对问题食品要依法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开展市场清查、彻查原因、依法查处;涉及小作坊、小摊贩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并按照相关监管办法、规定或要求,严肃查处,该停业整顿的要停业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者,要查封其生产经营场所,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制售非法添加含工业染料和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各部门要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要督促其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购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与其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将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容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印制成明白纸等形式,发到所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期提交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情况自查自纠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