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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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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意见

一、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及县内阶段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二、经县人大批准的预算内经常性经费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各部门预算外资金,由财政局按预算、按计划、按进度情况审核拨付。

三、对预算内待安排资金,包括县内专款、公用经费等,由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县政府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同意后执行。

四、超预算追加经费的审批程序。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后县长签批;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县长签批;50万元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县长签批。

五、财政总预备费的审批程序。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县长签批;1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县长签批。

六、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由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经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安排实施。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由财政局局长签批;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分管副县长签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副县长签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签批。对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项目专款专用。

七、县内阶段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拨付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分管该项目的副县长审核后县长签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县长签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县长签批。

八、各部门的国有资产收益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拨付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由分管部门副县长和分管财政副县长分别签署意见后县长签批。

九、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非税收入均属于财政资金,必须接受财政监督,严禁坐收坐支,坚决杜绝“小金库”。

十、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每年要联合对县直部门和各乡镇有关财政重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集中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未按规定的审批范围和程序随意审批财政性资金的,或逃避财政监管滥收滥支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