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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以矿山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危爆物品管理为重点,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危爆物品的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规范矿山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危爆物品管理的法制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全县国庆节、十八届三中全会期间不发生矿山安全和生态破坏、污染及危爆物品事故,确保全县经济社全安全、环保、科学、持续发展。
二、治理范围及内容
在全县所有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全面开展矿山安全及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治理内容如下:
(一)矿山安全
1、规范许可手续。检查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用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基建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外包施工单位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强化制度管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火工品管理制度;选矿厂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储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尾矿库“八项”制度(排洪构筑物检查、排水盖板封堵、浸润线测量、库区水位控制、实测填图备案、定期巡回检查、冬季放矿筑坝、建设项目技术交底);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3、强化现场管理。地下矿山重点检查矿井安全出口、开拓系统、采准工程、回采作业、矿井提升运输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治理、采空区和顶板管理、火工品和放炮管理、防灭火、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系统、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及各种技术图纸;矿山专项整治情况。露天矿山重点检查安全距离、开采顺序、台阶及边坡管理、火工品与爆破管理、机械铲装及二次破碎、排土厂、各种技术图纸等。选矿厂重点检查堆料场、破碎机、磨矿机、配电室、带式输送机等重要部位和转动传动部件、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紧急制动装置、电气联锁装置,建构筑物进出口、沟渠、平台、天桥、通道、走梯的安全标识、照明设施和防护装置,设备安装、调试、检修和动火、用电作业管理,厂区防灭火、防排水及防汛物资。尾矿库重点检查库区及周边山体、防洪和排水设施、尾矿坝、库区水位和干滩长度、排渗设施和浸润线、尾矿输送和放矿筑坝、安全监测设施和警示标识;排尾能力、尾矿性质和洗砂选砂;年、季作业计划和调洪演算;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二)矿山打非及生态环境
1、严厉打击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处罚。对拒不退回,再次越界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露天开采的要埋设越界警示牌,地下开采的要打好封闭;检查地测机构矿山实测资料,是否存在谎报、瞒报、弄虚作假行为。
2、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非法行为。对非法盗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依法查处到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三不留一毁闭”标准进行毁闭。
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矿山企业生态环境建设方案》2014年度治理目标;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收取足额到位。
(三)民爆器材
1、检查落实省政府《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情况,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设置民爆物品使用审批前置条件等。
2、重点检查爆破作业单位证照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无证开采行为。严格审查矿山企业的开采施工方案、“三同时”企业基础建设方案和探矿企业探矿方案中的爆破部分,严防企业超量领取爆炸物品。对于超期进行基础建设的“三同时”企业、以“三同时”和探矿名义进行采矿生产的,一律立即停止供应民爆物品。
3、检查民爆物品从业单位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警示登记标识不规范,违法违规购销,乱存、乱放、私藏、转让爆炸物品和硝酸铵改性处理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储存库安全管理责任、治安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是否经过安全评估和治安防范验收,爆炸物品储存、装卸、出入库、流向管理是否规范,守卫力量是否配足,视频监控和技防报警系统是否和公安机关联网,是否存在将危爆物品伪装成其他货物储存在普通仓库等;检查民爆物品运输车辆,是否存在无危货运输资质的车辆、人员运输民爆物品;检查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硝酸铵及其复合肥、硫磺、乌洛托品、氯酸盐类、硝酸盐类、金属粉等物品的数量和流向。是否按规定建立备案、购销登记和实名购买等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运行是否畅通,装载容器罐槽质量是否达标;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情况,产品规格种类、产品来源流向等是否符合规定;烟花爆竹购买实名制是否落实等。
三、治理方式
此次专项行功采取“企业自查、乡镇全面检查、县直有关部门执法监察、县政府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所有矿山企业都要制定专项自查自纠方案,聘请专家参与,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和危爆物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对本企业的各个生产系统、各个工艺环节、各作业岗位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和危爆物品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预案、时限“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治理到位。
(二)乡镇全面检查。各乡镇要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逐企业提出整改治理意见,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三)县直部门执法监察。县直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成立专门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抽查。
(四)县政府督查。县政府专门成立督查组,从即日起对各乡镇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确保专项治理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扎实推进,县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最紧迫、最核心的工作任务,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亲自挂帅,亲自进行部署,其他领导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分口把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带队开展自查活动,确保各项问题和隐患全部按时整改到位,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保。
(二)强化执法,加大治理整顿力度。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组织骨干力量和有关专家,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蹲点摸排等方式,逐企业、逐工艺、逐环节排查,真正把各类隐患和问题挖出来,确保不留下任何盲区和死角。要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问题和隐患的盯办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做到“五落实”,限期整改,并由专人盯办销号;一时难以整改的,且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严重威胁安全和生态环境且整改无望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环保不生产。特别是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以及严重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一经发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
(三)严格问责,认真做好信息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各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凡是发现对专项治理行动思想不重视、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一律上报县政府并严格问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环境破坏和污染的,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每半月要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