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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县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工作,对城区燃煤锅炉进行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建设,对颍河、颍汝干渠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城区坑塘治理力度,积极推进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村工作,以此带动全县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整治,使我县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区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和主要污染物(COD、二氧化硫)减排指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排污口截流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完成排查出的10个排污口的截流整治任务;对颍河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使颍河水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对镇村、学校、饮食服务单位的生活污水,要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的废水用于农灌,非农灌季节用罐车将污水送至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得排入颍河。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县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有关乡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城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工作任务。对我县城区所有燃煤锅炉进行集中整治,对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名录的锅炉关闭、拆除;对城区天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所有燃煤锅炉,一律改用天然气;对天燃气管网未覆盖区域内、未列入淘汰产品名录的燃煤锅炉,限期治理。
(三)污水处理厂建设
1、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力度,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干、支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确保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规范运行。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4年12月底前,县污水处理厂要通过省环保局组织的环保验收;2014年11月底前污水处理厂要完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督促落实。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完成饮用水源地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实施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对河道内的饮食摊点予以取缔。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4年12月底前,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违法建设项目,对河道内的饮食摊点予以取缔;2014年11月底前,督促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完成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城关镇、茨沟乡和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
(五)城区坑塘治理
1、工作任务。对城区内未进行治理的坑塘采取清除淤泥、硬化周边、封堵污水排污口、开辟环坑塘道路、修砌环坑塘排污沟等工程措施,做到雨污分流,使坑塘周边的各种污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各个坑塘周围进行硬化、绿化、美化,设置10-20米宽的绿化带,种植各种花草树木,购置安装各种体育健身器材,使治理后的坑塘成为周围居民的休闲场所。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坑塘治理任务,使坑塘水体水质达到或优于Ⅴ类水体。县水利局负责监督落实,城关镇和县水利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
(六)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1、工作任务。对全县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进行调查,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要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重点督促年人均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行政村加大环境整治力度,1个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4年11月20日前,确定养殖治理方案和村庄整治方案;2014年12月底前,县环保局、县畜牧局组织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验收;2014年11月底前做好迎接省环保局对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有关乡镇和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
(七)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
对2005年以来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行业内的关闭企业、限期治理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查清关闭企业是否死灰复燃,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对已关闭企业出现反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乡镇和部门的责任。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
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治理标准: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
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是省、市、县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县环保局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及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新上污染项目。
(四)责任追究
2014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乡镇、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调度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将被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县环保局备案,每月15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度。县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环保局。县政府要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