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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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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度全县城镇居民参保总任务数为3万人。

二、参保范围

(一)具有县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男60周岁及以上、女50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户籍迁入本县城镇户籍满两年,且子女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县城镇户籍的人员除外)。

(三)转为本县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范围内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在校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与参加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三、缴费标准:

(一)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含18周岁,即1997年1月1日以前出生)每人每年缴费140元。

(二)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和全日制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三)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缴费60元。

(四)本县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可凭学生证、身份证按在校学生标准办理参保手续。

(五)城市低保、重残(1——2级)人员参照以上缴费标准,由财政部门全额缴纳。

四、参保、续保程序

(一)新参保居民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续保居民需持居民医保手册和户口本进行登记。新参保在校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续保学生需持本人医保手册并核对本人身份证信息后进行登记。

(二)参保、续保居民到所在乡镇人社服务所或居民委员会设立的参保缴费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城市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分别在县民政局、残联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四)一般居民参保、续保时,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人社服务所分类填写《县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新参保和续保分别汇总),报县医疗保险中心。学生参保、续保时,由所在学校填写《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登记表》(新参保和续保分别汇总),由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后上报县医疗保险中心。

(五)各相关单位采集城镇居民参保、续保信息后,每周五上午统一交费至建设银行居民医保账户,同时将缴款单、参保人员汇总表及照片报县医疗保险中心。

五、时间安排

普通居民缴费截止日期是1月30日,在校学生缴费截止时间是2月10日。

六、职责分工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是城镇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医疗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参保居民的资料审定、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等相关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

(三)县卫生局负责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服务范围内学生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县教育局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并做好学生基本信息的收集、核对工作,确保参保学生信息准确。

(五)县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六)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参保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工作。

(七)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参保工作。

(八)各乡镇政府和城镇办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的宣传组织工作,辖区人社服务所具体承办参保人员的材料审核、收费登记等工作。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把此项工作摆到当前突出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责任,以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参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把舆论宣传贯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始终,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实行周报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导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对组织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