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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矿产开发招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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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矿产开发招商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我县水电、矿产资源的实际特点,制定合理有效的招商方案。一方面适当提高招商门槛,一方面又要吸引企业前来投资,建立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水电、矿产资源开发招商机制,为实现我县奋力崛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招商的内容

水电:木里幅员辽阔,水能资源得天独厚,居全州、乃至全省水能之首。参与勘察的水电专家认为:“水电在我县,我县水电在木里”,开发前景十分可观。

矿产:即木里县境内已经发现的金属矿种有铜、镍、铅锌矿、锰矿等17种,非金属矿产有水晶、石膏、芒硝等16种。其中金属矿占矿产总数33种的51.5%,非金属占48.5%。在发现的123个矿产地中,中型矿3处,小型矿床14处,其余均为矿点和矿化点,矿床占所有发现矿产的比例约为11.4%。在123处矿产地种,岩金矿15处,砂金矿21处,占所发现矿产地的29%,素有“黄金王国”之称。至2006年,已开发利用的矿种主要有:岩金、砂金、陶土能。木里县境内已发现内热资源5处,其中水温在30℃以上的3处。

三、综合开发策略

1、是通过创新、合理的规划和政策支持,尽快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周边交通服务系统建设,5年内将县内水电、矿产有效开发,实现产业发展与土地价值提升的双重目标;以有效的运行机制配置资源,促进产业发展、城市进步、社会和谐。

2、是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性贷款争取力度的同时,充分利用银行贷款、股票、债券、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融资,着力实施资产投资信托、境外投资基金、城市运营等创新,有力保障开发建设资金需求;

3、是通过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和完善的基础设施,吸引大企业、大项目入我县,打造成为承载企业的航母、培育产业的摇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型县城。

四、工作安排

全县招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学习、宣传阶段。

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明确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等。县、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抽调精干人员,加强宣传培训,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开展招商开发工作奠定基础。

2、规范许可及开发问题探究阶段。

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进行规范,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有关水电、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3、招商开发阶段。

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已经制定的具体措施进行招商。仔细划分好各部门的责任,做到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局等各部相互配合,一方面要按法律规章办事提高招商开发的质量和门槛,一方面又要对条件优秀的开发商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吸引更多开发商来我县投资,促进我县招商开发工作。

4、开发检查阶段。

招商开发任务完成后,县、区人民政府要分阶段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于一段时间向县政府报告水电、矿产开发工作情况。县政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县国土资源局暂停办理其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手续。

五、具体责任与分工流程

水电开发

1、水务局

确定将要开发的河流,报县委、县政府,由水务局、发改委及相关专家组成专门的工作组,进一步勘查,确定哪些支流可以开发,并做好河流规划,深入研究其特征水位,充分做好电站装机容量的论证。

2、招商

通知给各企业,有开发意愿的企业到项目办报名,县委、县政府确定相关方式,各企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拿开发权。

3、开发商

拟进行水电开发的投资商在己批准的河流规划基础上提出开发方案,由专家评审并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投资开发意向后,再由投资商拟写项目建议书向州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立项。

项目立项后,由开发商向批准该项目所在流域规划的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发权申请报告,并附上己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预)申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设计成果。

4、水行政部门

县以上水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对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进行核实。对属本级管辖流域范围内的予以确认;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向上一级水行政部门转报。

经审查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要根据该项目的流域规划,由批准流域规划的人民政府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授予投资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获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相关的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5、使用年限

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按《水法》的规定进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权的价值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5一10%,可作为项目的股份投入,归属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使用年限,从获得开发权之日起不超过50年,具体年限确定由州、县(市)政府根据各项目的情况确定。

矿产开发

1、开发商

首先,需要获得探矿权。按行政审批的方式购买探矿权,探矿权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地方国土部门初审,再报县人民政府,报州局、省局逐级审批。

其次,对已经探明的矿如何获得采矿权

(一)、如是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二)探矿人如愿继续在自己勘查区块范围内继续采矿的,依法提出申请,得到相关部门审批后,补交价款,直接办证。

(三)有探矿权的业主如想和矿权人合作,可以和矿权人谈判,依法转让。

再次,目前我县国土部门有审批权的只有砂石、黏土两种非金属矿产。如有探矿意愿的按有关程序申请探矿权进行探矿,如探明矿产,即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由州级相关部门按招拍挂的方式确立采矿权。如探矿业主获得采矿权,按相关程序继续开采,如采矿权由其他业主获得,则由获得采矿权的业主将探勘费用补偿给探矿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