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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省、市政府要求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八大会议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建设等行为,严防新、重污染源产生,着力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产业结构的改善和优化,实现镇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和全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工业污染防治,淘汰落后设备和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效改善镇环境质量,全面完成节能减排和上级下达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三、整治范围
镇境内及周边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
四、整治内容
(一)关闭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企业(生产线)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产业政策要求时限,关闭淘汰落后设备和落后产能,全面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在2015年6月30日前,整治范围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石灰土窑、土法选矿、小冶炼、土法炼焦等落后产能及工艺(具体名单见附表1)要全部关闭淘汰到位。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以及“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实行环境质量和排污总量双重管理。
1、经环保部门审批及验收的企业或排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管理。对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要下达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任务。对治理后仍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2、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4家焦化企业要按照《河南省非电行业脱硫技术要求》于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煤气工段脱硫治理和主要污染工段治理任务(具体名单见附表2)。
3、对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未验收的企业及排污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试生产期间环境管理规定,对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企业要依法查处,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
4、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及排污单位,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依法处罚,限期补办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位于大白公路和洪积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及处于敏感区域,影响群众生活的石粉破碎、煤矸石破碎企业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搬迁至镇政府指定的合适位置。否则,将全部拆除到位。
5、镇在2015年10月31日前依照法定程序建设2至3个规范的煤泥堆放场,其它所有煤泥堆放场所一律于2015年6月30日前关闭到位;境内所有洗煤及产生煤泥的企业必须于2015年7月31日前建设煤泥压滤设施,严禁煤泥未经处理随意堆放、出售给无证照的煤泥经销或加工企业,煤泥压滤设施未建成前不得生产。
6、辖区内的所有煤场堆放企业(具体名单见附表4),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建设规范的防尘设施,防止出现二次扬尘。逾期完不成任务的,要予以停产治理。
(三)严格控制新建设项目。镇辖区内禁止建设不属煤化工类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达到省、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功能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上禁止新建水、气污染严重的工业类新建项目。
(四)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违章建筑、道路扬尘、超载超限、沿途抛洒等进行综合整治;拆除两侧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对道路两侧进行绿化、美化、亮化,使镇面貌明显改善。
六、整治标准
(一)关闭企业:必须切断生产用水用电,注销(吊销)证照,清除生产原料,拆除烟囱和生产设备。企业关闭到位的同时,必须完成现场清理工作,现场不得堆存建筑垃圾等废物,保持现场整洁,厂区及周边环境良好。企业关闭前必须完成对危险废物及射线装置安全处置工作。
(二)治理(整改)企业: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整改)期间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治理(整改)完成、经市相关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整改)任务的污染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限产限排;对未按期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七、工作进度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5月20日—5月30日
成立组织,研究措施,制定方案,召开动员会,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深入宣传发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5月30日—7月30日
集中开展工业污染整治、道路交通整治、二次扬尘控制、沿途绿化美化等综合整治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8月1日—8月15日
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存在的不足积极整改,迎接市、县两级指挥部的检查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为加强环境综合整治的领导,成立安阳县镇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具体名单见附件5),统一组织、协调、监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尽快成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机构,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标准、期限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导和配合相关乡镇政府完成整治任务。
(二)科学规划,调整结构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的重大机遇,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在关停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同时,积极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确保又好又快地完成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审批、税费、土地、资金、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多方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支持,足额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三)属地管理,落实责任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目标责任。乡镇长和县直部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辖区和部门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乡镇领导干部要分包整治企业,县、乡镇要向整治企业派驻工作组,责任到人。凡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将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1号)等相关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部门及企业法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当地环境问题久拖不决、影响整治工作进度、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乡镇、单位及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据《刑法》中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综合治理,各司其职
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污染企业关停整治、沿线环境治理及绿化、美化、净化等工作。紧密配合环保部门对保留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要抓紧制定相关整合搬迁规划。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监管,督促检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整改)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停产治理(整改)企业组织达标验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保留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发改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办文件规定,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及落后设备;严把项目准入关,对违规建设的新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进行清理,依法予以处理;对有关企业装备组织进行界定。
国土部门:对淘汰关闭企业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对企业整合搬迁后的土地和规划区内的土地按有关要求进行置换调整。
工商部门:依法对关闭取缔企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注销手续;责令无审批手续的排污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认真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和沿路店外经营等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吊销关闭淘汰企业(生产线)的法人证、机构代码证及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公安部门:负责车辆超载、沿途抛洒综合整治的指导督查,违章、无证、无照、无牌等车辆检查,保障道路畅通;配合综合整治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规划、林业、建设部门:负责拆迁、美化、绿化的指导督查工作。
公路部门:搞好安林公路超限治理、道路清扫和路面保洁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产业结构调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的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保证综合整治工作的经费及时拨付落实。
水务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停产治理的企业,停供生产用水或关闭自备井,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
信访部门: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经营者和当地群众的政策宣传、解疑释惑及说服教育,加强群众来信来访的教育引导,努力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严格控制和稳妥处置群体越级上访事件,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和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电力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停产治理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禁止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供应生产用电,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为企业污染整治或规划搬迁搞好服务。
监察、司法、税务部门:加大行政监察力度,由县监察局牵头,检察院、法院、发改委、环保局、土地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联合执法组,负责环境综合整治的执法检查。从严查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司法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县监察局和县纠风办协调配合超限超载检查站的相关工作。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设立专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宣传综合整治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企业经营者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办法,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经营者和当地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加强政策引导,确保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