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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和谐社会”和优化水环境为目标,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按照突出重点、堵疏结合、逐步规范的原则,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日常监督,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管理,确保河道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建立河道长效管理机制,改善河道水环境和人居环境。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违法侵占河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县府办、纪检监察、宣传部、公安、水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工商、人武部、电力、广电等部门负责同志及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统一指导协调全县违法侵占河道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对象及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对象为:全县河道内的非法采砂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码头、堆场、阻水道路、预制构件厂(场)、砂场(石子场)等。
工作目标:
(一)对严重阻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及堤防安全的采砂船、码头、砂场、道路等设施,一律予以拆除(清障)。
(二)符合河道综合规划,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侵占河道管理范围的,先处罚,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的,结合“两违”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执法,对非法建房的一律予以拆除。
(四)建立河道管理长效机制,使河道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工作步骤与内容
本次违法侵占河道专项整治工作历时3个月,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
县政府下发专项整治通告,召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整治工作。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制订宣传计划,利用一报、两台、一网等新闻媒体刊播县政府关于违法侵占河道专项整治工作的精神及通告内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要充分利用横幅、宣传标语、广播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的良好氛围。
县水利局组织专业队伍开展一次彻底的调查摸底,做好现场勘测笔录,进行分类汇总,全面掌握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章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违法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争取当事人自行清除障碍。
(二)突出重点,集中拆除阶段
此阶段重点集中整治港河道内严重影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及堤防安全的非法采砂船、码头、道路、砂场等违法设施;对列入必须拆除(清除)对象的,责令对象户限期自行拆除(清除),逾期自行未清除的,组织强行拆除(清除)。
(三)全面整治阶段
通过重点集中拆除,以点带面,对全县主要河道违法设施进行全面整治。根据违法设施情况,开展调查取证,符合河道综合规划,不影响防洪安全、不影响河势稳定,不至于产生社会矛盾的,先处罚再补办许可手续;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或修复;影响行洪的,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制清除。
(四)规范河道管理,建立河道长效监管机制阶段
在对主要河道进行整治的基础上,对全县所有河道内的违法建筑或设施进行整治。县水利局进一步强化河道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堵住违法源头;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建立河道长效监管机制和河道保洁机制,创建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河道水环境,充分发挥河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效能作用。
五、工作要求
违法侵占河道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部门、乡镇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县整治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督查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整治工作汇报,商量研究下一步工作对策。县水利局应分阶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宣传、新闻部门应及时报道整治工作;公安机关要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抗法事件予以严厉打击,并妥善处理好可能出现的群众性事件;各乡镇要做好违法建筑物拆除的配合工作。在禁采河段内,水利、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向采砂(石)户办理登记、发证等相关手续;电力部门要切断各采(轧)砂(石)场的生产用电;国土部门要严肃查处在河堤外耕地内采挖砂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