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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以下简称“访调对接”)机制,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司法部《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司法厅、委信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访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司法局、委信访局关于印发《“访调对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县“访调对接”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适应新期待新需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与信访工作作用,加强“访调对接”,依法及时就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矛盾不上交,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构建社会矛盾防范风险新体系,为平安、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要求及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群众性特点,利用人头清、情况熟、反应快等优势,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对容易产生信访事项的苗头性纠纷,综合运用情理法,及时予以化解,预防信访矛盾的发生。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调解为民,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期盼需要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具有信访倾向的矛盾纠纷和当事人及时介入调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教育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解决问题。
(四)坚持合力攻坚。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特别是信访矛盾,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与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积极配合,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合力,综合施策化解。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访调对接”专业队伍建设。县司法局与县委信访局共同成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县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访调对接”工作室,工作室地点设在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胡开生工作室),工作人员由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为主体,并从司法局、信访局适当选派部分工作人员兼任调解员。重点从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信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或者退休人员中选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从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中选聘兼职人民调解员。专、兼职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商信访部门确定。
(二)明确“访调对接”受理范围及程序。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具有明确诉求的民事权益方面的信访案件,并坚持以下工作程序:
1.引导分流。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信访人释明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信访人同意的,由工作人员登记后,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2.对接移交。信访部门移交的信访事项,需有“访调对接”移送单及人民调解申请书。同时,告知信访人到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接受调解。承接调解事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对于移交的信访事项,经审查确定受理的,应及时立案并反馈给信访部门和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3.立案受理。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按照《人民调解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信访事项。
4.调解时限。普通信访事项调解案件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在30日内完成。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信访双方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信访人在已调解前签字认可之后又就同一事项上访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信访事项调解协议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规定的时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5.归档整理。调解结束后,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至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符合“访调对接”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资料台帐,并做到组卷正确、门类清晰、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将“访调对接”试点工作纳入了依法治省2019年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也将“访调对接”试点工作纳入了2019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每季度末将本地开展“访调对接”试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并将“访调对接”调解完结的案例及时录入至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县联调中心要高度重视“访调对接”试点工作,把“访调对接”工作纳入深化平安、法治建设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狠抓落实。各乡镇司法所、群众工作室(信访室)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坚持问题导向,提前分析掌握信访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和规律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预防化解,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二)强化保障措施,落实办公场所及经费。我县是省确定的第二批试点县。为保障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县联调中心应积极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争取按上级要求每年予以配备相应的工作经费,切实落实好保障责任。同时,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提供调解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要关心爱护“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生活,将信访事项调解工作纳入以案定补范围,并适当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待遇,落实午餐补贴、加班补助,参照修改后的《公务员法》落实。
(三)建立健全制度,促进工作规范运作。县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信访部门要加强对接工作,热情服务当事人,搞好工作衔接配合,及时通报重要敏感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建立健全“访调对接”工作的排查预警、协调联络、信息通报、工作例会、会商会办、联席会议、考核奖惩和卷宗归档等各项制度,不断完善排查研判、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处、检查督办等工作流程,促进“访调对接”工作的规范运作。
(四)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扩大社会知晓度。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要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加大对“访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注重与主流媒体的合作,充分运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为“访调对接”工作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不断扩大调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科学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的“访调对接”工作评价体系,善于发现总结试点工作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第三方平台等多种方式创新“访调对接”线上线下服务模式,为下步全面推开“访调对接”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