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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抓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力,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促进集体成员收入持续增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试点的有关要求,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经营性资产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业态新动能,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党政主导、群众主体。乡镇党委和政府负总责,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既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充分保障农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坚持农民利益、守住底线。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法律政策底线,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民利益不受损,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的集体资产和不同类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分类指导,有序推进,不搞“一刀切”,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三)目标任务
1.改革范围实现全覆盖。统筹考虑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层改革意愿等因素,将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村(居)。
2.改革时限符合时间节点要求。统筹推进改革各项任务,确保在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3.取得一批试点工作经验成果。注重发现总结在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和管理、壮大集体经济等方面的有益探索,提炼形成制度性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1.清查核实资产。按照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重点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资金、债权债务和非经营性资产,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账实、账账相符。
2.明确产权归属。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在全面清产核实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把清产核资结果录入清产核资管理系统中,并逐级审核上报清产核资数据。
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验收工作,形成工作报告。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二)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明确基本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统筹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按程序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2.规范操作流程。出台指导性文件,明确政策底线和成员身份确认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面摸清人员底数、群众诉求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指导性文件,制定本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再组织实施。
3.结果公示确认。要充分发挥群众作用,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要做好外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入赘女婿等特殊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防止“两头空”的情况发生,切实保护特殊群体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具体办法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并通报到所有涉及人员,要及时做好未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人群解释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要及时在乡镇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4.把握十条政策底线。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但要把握以下10条政策底线:
①祖祖辈辈生活在本集体、有承包地、基准日前在本集体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包括其生育的子女,自动获得成员身份;
②依法结婚的配偶,基准日前户口迁入本集体并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婚姻关系取得成员身份;
③经合法程序由本集体成员收养的子女,在基准日前登记为本集体农业户口的,收养取得成员身份;
④因政策移民进入本集体生产生活的人员,在基准日前登记为本集体农业户口的,政策移民取得成员身份;
⑤空挂户或寄居户不予认定为成员;
⑥非政策性迁入户不予认定为成员;
⑦跟集体无任何历史联系和贡献的人员不予认定为成员;
⑧死亡人员自动丧失成员资格;
⑨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不得认定为成员;
⑩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
(三)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1.合理量化资产。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经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落实好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政策,探索将其量化为本集体成员股份的具体办法。指导贫困地区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为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提供组织保障。
2.科学设置股权。股权设置方案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及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一般由人口股、农龄股、土地股等一项或多项构成,有条件且需要的地方可以给予贫困户、独生子女户等单独股份。
3.加强股权管理。在股权管理方面,提倡实行静态管理,即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要指导改革后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民主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在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四)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积极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
1.建立健全制度。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记载成员持有股份信息,作为其参与集体经济管理决策、享有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确定为成员的妇女和入赘女婿,要在股权证中记载其基本信息和所持股份等,确保其“证上有名、名下有股、同股同权、按股分红”。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保障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2.探索拓展权能。要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同时要防止和避免股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具体办法。
(五)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1.组织开展登记赋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别法人。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组织改革完成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登记赋码手续,领取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更好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功能作用。未实行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成立经济合作社;已实行经营性资产等折股量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2.建立治理机制和组织机构。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成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涉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按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加强村党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村集体经济事务分离。研究完善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1.因地制宜探索有效发展模式。盘活农村集体各类资产,因地制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土地、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性资产发展现代农业项目、休闲农业和农村旅游,发展资源经济;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类、综合服务类合作社等服务实体,发展服务经济;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建设物业项目,盘活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经济;鼓励以集体林场、土地、水塘等资源性资产及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参股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有条件的村,可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2.组织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落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要求,扶持若干村开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示范。总结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经验,实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计划。
3.推动落实扶持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19号)要求,推动相关部门落实财政、用地、金融、税收、人才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以县级交易平台为基础,县、乡互联互通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流转交易。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
(七)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1.加强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加强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
2.规范财务管理。充分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和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两个系统,逐步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实行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提高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防止少数人操控。
3.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对符合条件且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人员颁发审计证。组织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持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地方,乡镇党委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三、进度安排和路线图
(一)进度安排。2019年,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将清产核资结果录入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开展清产核资审核和验收,形成清产核资报告;部署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等工作。到年底基本完成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由点及面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时向完成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总结试点经验,整理一批典型案例,按时向省市上报试点工作情况。2020年底,基本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并培育一批经济强村。
(二)工作路线图。全县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在此基础上,分类实施改革。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较多的组级和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等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建立农村经济组织治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按规定进行登记赋码,建立收益分配制度;鼓励农民改革积极性较高的组级和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此类改革。经营性资产较少或无经营性资产的组级和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折股量化及开展后续改革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没有开展折股量化及后续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暂时没有折股量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因集体土地征收,以及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后拥有较多的经营性资产,具备折股量化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开展折股量化及后续改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按照省市的部署,整县试点工作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乡镇、村党组织书记要亲自挂帅,落实主体责任,充实改革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改革试点任务全面完成。
二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出台财政、用地、金融、税收、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在系统内指导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三要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的各项工作费用,确保整县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四要加强督导检查。分层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政策水平及业务素质。要组织人员到村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
五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操作难度大,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及时受理农民的有关诉求,做好政策解答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试点任务稳妥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