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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6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做好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在认真总结以往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监管和严格保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权利内容,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调整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对全县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四)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5.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资源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7.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9.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10.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0年度实施方案》;
11.《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二、基本状况
(一)地理位置
于明嘉靖39年(公元1560年)建县,原名“兴安”,位于省东北部,信江河中上游北岸,东邻,南连铅山、西接弋阳,北靠德兴,其地理位置为东经117°29’-117°46’,北纬28°17’-28°44’之间,隶属于市。全县总面积655平方公里,户籍总人口22.89万。南北长约50.3公里,东西宽约28.3公里。全县版图呈菱形,北高南底,多丘陵,境内东西北三面环山,南缘信江,大体是“七山半水二分田,半分道路与庄园”的格局。
(二)自然资源现状
县共有4处自然保护地,其中:国家级湿地公园1处,国家级森林公园1处,省级森林公园1处,省级风景名胜区1处。
县水资源比较丰富,河流纵横密布,地下水普遍存在,全县人均占有水量(陆地产地表水量)达6444方。注册登记的水库大坝86个(其中,中型4个、小(1)型9个、小(2)型73个)。
县是市5个矿产资源重点县之一,矿产资源丰富,矿产种类比较齐全,拥有丰富的金属矿产资源,已探明的矿种有煤、钽、铌、钨、锡、铅、锌等20多种。
县共有国有农垦场3处,总面积5万余亩。
(三)自然资源调查及确权登记现状
1.权籍调查状况
县已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工作,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已经完成了地籍调查与房屋测量、发证工作正有序推进。其权籍调查资料和底图可作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属调查的依据。
2.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现状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本完成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调查底图及统一时点更新的卫星遥感影像,精度高、现势性强,可以作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底图。
(2)地理国情普查。完成了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的地理国情普查,取得了矢量数据、图件、表格等一系列成果。
(3)森林、草原、湿地等专项调查及发证。开展了第七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查清全县森林、林地、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全面掌握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结构变化情况。基本完成了林地、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确权发证,但林权登记成果与现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相比,存在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4)水资源调查及水域岸线划定。由水利部门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已进入全面汇总阶段,干流水资源数量、质量等相关数据可直接提取。全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正在开展。
(5)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调查。建立了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采矿权库、探矿权库、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数据库。
(6)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已经形成了县行政辖区绝大部分具有生态红线划定成果矢量数据资料,全面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建立了数据库。“多规合一”正在组织编制。
(四)工作实施基础
1.调查工作基础
通过近几年各类自然资源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调查登记资料和底图,为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奠定了调查工作基础。
2.组织工作基础
近几年,各类自然资源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相继开展,县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紧密配合,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为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奠定了组织工作基础。
3.宣传工作基础
在过去各类自然资源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中,通过会议、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宣传栏等形式,多管齐下,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的理解和支持,效果显著,为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奠定了宣传工作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全县辖区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二)做好本县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其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管理或保护等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同时载明多个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管理状况。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水利局依据《办法》,对本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河流、湖泊等水流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3.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湿地、草原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4.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森林进行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有土地森林确权登记。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开展包括国有林场在内森林资源的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探索登记。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探明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6.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四、技术路线方法及工作流程
(一)技术路线方法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底图及统一时点更新的卫星遥感影像为基础,结合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以及公共管制和特殊保护等资料,通过内外业核实,划清“四条边界”,查清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空间范围、面积、质量和数量等,形成自然资源调查图件和相关调查成果,建立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相衔接的基础数据库。
(二)工作流程
1.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辖区内全部或者大部分自然资源统一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收集、整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资料。
2.编制工作底图。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以最新的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如有现势性更强、分辨率更高的正射影像图,也可以采用。
3.预划登记单元。按照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预划登记单元。
4.通告。首次登记通告。
5.内业调查。在工作底图基础上,通过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分析,调查获取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形成初步调查成果。
6.关联信息。在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以及矿业权信息等内容。
7.调查核实。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
8.实地补充调查。对调查核实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采取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经调处,权属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划分权属争议区。
9.调查成果上图。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
10.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11.审核。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12.公告。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关联信息等进行公告。
13.登簿。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可以发放证书。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
及时召开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动员大会,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文件要求,部署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分工,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2.组织实施
(1)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68号)要求,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编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于12月底前完成印发。
(2)收集相关资料。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收集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资料,及不动产登记、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将收集的不同格式空间数据进行统一处理。
(3)确定技术单位。通过直接委托、公开遴选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技术服务单位。
(4)制作工作底图。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底图及统一时点更新的卫星遥感影像为基础,叠加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以及公共管制和特殊保护等资料制作工作底图。
(5)预划登记单元。以自然资源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为依据,并与相关部门开展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相衔接,预划登记单元。
(6)首次登记通告。首次登记通告。
(7)开展内外业调查核实、确认。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在工作底图上对自然资源权属边界进行逐一核实,重要界址点应现场指界。存在异议的,由异议地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负责调查作业的技术单位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和勘界确认。
(8)建立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及时汇交,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有效衔接,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
(9)公告、登记、颁证。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自然资源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登簿,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有异议的,根据异议材料重新确权调查,调处争议,然后进行登记。
(10)验收总结。
五、时间安排
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从2020年8月开始启动,2023年基本结束。2020-2022年,分年度、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补充完善确权登记。2023年底实现全县全覆盖。
(一)2020年,依据省总体工作方案,编制本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予以印发。部署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收集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水流等基础性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整理和审核。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国家、省和市登记机构,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和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公告、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2021-2022年,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内市级以下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和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2023年,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及总结成果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全县非重点区域及其他需补充完善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县覆盖。
六、工作职责分工
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县级相关部门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学习本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规定,选定开展自然资源确权调查的作业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和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公告、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办理县级自然资源登记,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
2.县财政局。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
3.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
4.县水利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全县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相关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5.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配合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栖息地、草原(草地)、宜农湿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6.县林业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信息。配合开展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预划、调查工作,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二)乡镇(街道、场、办)
各乡镇(街道、场、办)要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组织参与实地核实调查工作,协助调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全县确权登记工作的推进,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强化技术支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本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规定,选定开展自然资源确权调查的作业单位,以确保登记成果质量。
(三)建立工作制度。一是联络员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召开联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二是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对存在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及时进行调处工作,确保确权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质量管理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行项目监理、质量核查验收制。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属审核、登记、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核查,确保登记成果质量。
(四)保障经费落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积极做好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