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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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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为管好用好过渡期内涉农资金,确保涉农资金整合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56号)和省财政厅、中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过渡期内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6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合资金范围

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及省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后的省级统筹整合资金目录表的通知》(统筹发〔2017〕2号)规定,对省、市、县乡村振兴补助、水利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林业改革发展等涉农资金进行统筹整合使用。

二、整合资金规模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资金到位情况,结合乡村振兴局项目入库实际,截止2021年6月底,我县统筹整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财政资金投入总规模为4659万元(明细表详见附件)。

三、整合资金安排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全县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在以下两个方面实施:

(一)农业生产发展项目75个,共3447.5万元。

(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54个,共1211.5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协管副主任、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直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研究制定出台相关的实施意见,统筹协调解决我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成立工作专班,确保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实施程序

1.统筹项目确定。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要求,确定拟实施项目并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入库备案,经县乡村振兴局报请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各乡镇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施。

2.项目实施主体。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县2021年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建设项目表》确定实施主体(见附件2)。

3.资金拨付管理。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三)健全考核机制

1.加强绩效管理。加强对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充分完善统筹整合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对资金的安排分配、使用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在分配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

2.落实公开制度。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村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强化日常监管。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整合资金日常监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