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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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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对连山区杨钢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立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整顿的内容和重点;规范的内容和重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安排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各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市级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要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因此,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坚决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作业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有关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具体材料请详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对连山区杨钢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立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到20*年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钼、锰和地热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杨钢地区钼矿矿山企业整合和规范任务顺利完成;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坚决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对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对查出的违法行

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作业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3.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和农电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对乡(镇)所辖区域内半年中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勘查或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照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当地县级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并没收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1.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煤炭资源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2.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1.认真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2.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

3.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

4.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5.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炭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1.对在各类保护区和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2.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许可、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炭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五)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各级政府要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洗)矿厂进行清理整顿。1.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部门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2.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和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六)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专项检查。

1.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2.煤炭矿山企业在生产中达不到回采率要求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3.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有关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4.各级政府要强化煤炭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煤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七)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监察、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事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扣押其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

(九)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等手段,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开展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专项整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深入清查,全面落实化石资源保护措施。加强化石市场监管,规范化石市场秩序。对非法盗挖、破坏和贩卖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要按照《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三、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两权审批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煤矿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环保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经委认定为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对没有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航母”,切实扭转我市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

(四)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严格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量的宏观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治理生态环境情况。

(六)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省拟制定矿山环境恢复的有关政策,加强关闭尾矿库和采矿沉陷区的管理和治理,建立并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各级政府要对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用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建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建议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科学指导生产的,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安排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各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市级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中旬—2005年9月底)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统一进行部署,针对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建立领导机构,并要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各项物质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治理整顿的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上旬—2006年年底)按照整顿的内容和重点,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各级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连山区在同步整顿的同时,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完成对杨钢地区钼矿矿山企业的整合和规范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年初—20*年9月底)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借鉴连山区杨钢地区钼矿矿山企业整合和规范的经验,对整顿中查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和规范。编制、实施和调整矿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

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设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年10月—20*年年底)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勘查和采矿审批手续。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要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因此,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是党中央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实现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加强宣传,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这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整顿和规范的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尤其是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李怀瑜任组长,副秘书长闫廷玉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有志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监察局、经委、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炭办、水利局、林业局、电业局和农电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并抽调专人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三)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各级政府要把整顿规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县(市、区)、乡(镇)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关键,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严防推诿扯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四)强化督查,不走过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和市政府的要求,注重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逐矿过筛子,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扰乱、阻挠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加惩处;对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人员,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查处整顿和规范工作中暴露的腐败问题,彻底打掉“保护伞”。

(五)立足长远,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并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做到标本兼治。要深刻领会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等新理念、新理论的科学内涵,自觉用科学发展观统揽矿产资源管理,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探索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问题;牢固树立矿产资源规划的法规意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指标;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改革;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矿权人综合勘查、开发,综合利用、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等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建立起适合实际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