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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渡船安全整治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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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渡船安全整治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党的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特别是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加强渡口、渡船特别是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渡运,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渡口要根据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达标率要达到100%。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保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部门指导协调,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组织机构

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事部门参加,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我市渡口、渡船整治工作。

五、整治范围及重点

特别是非法渡口及“三无”船舶。各县(区)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的要求,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等。重点是分布在市境内水域的所有渡口及渡船。对各自辖区内的渡口、渡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切合本辖区实际的实施方案。

六、活动时间

七、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本次活动共分五个阶段进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阶段

层层动员,主要任务是凡涉及渡口、渡船管理的县(区)都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大力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造成声势,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解掌握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要深入、全面、准确,主要任务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开展调查、摸底。填写相关内容于年月30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阶段

深入基层,主要任务是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各县(区)应集中精力。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严历打击非法载客行为。本阶段,各县(区)应于每月3日前按表四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各县(区)组成验收组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于验收合格后统一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主要任务是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阶段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主要任务:各县(区)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渡船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100%的要求。

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应于年月3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验收工作应于年月1日前完成。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在整顿期间组成督察组对各县(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八、主要措施和要求

1责任到位。县、乡政府作为船舶及其渡口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要加强统一领导,县乡两级政府要靠前指挥,切实负起责任,明确部门责任,相互配合,依法监管。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农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配合,通力合作,统一行动,集中治理,以形成联合执法的工作格局。督促企业全面负责,切实整顿隐患。整治工作中必须通过多种有效手段,督促企业和经营者切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应急预案,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同时,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争取社会广泛支持,鼓励全社会对各种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重视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大力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把渡口渡船安全宣传贯穿于专项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各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新闻单位联系,邀请媒体深入现场报道。同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张贴标语,挂宣传横幅、出墙(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宣传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执法人员、经营者和群众的安全意识。对偏远地区的渡口、渡工,有关部门要印发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坚持服务到门、宣传到人,组织渡工参加普法学习班,确保宣传不留空白和死角。要通过持续不断、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使管理者责任意识、渡船经营人守法意识、船员按章驾驶意识、乘客自觉抵制超载等违法渡运行为意识明显增强。

3整治活动应结合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标本兼治,使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各县(区)要积极行动起来,克服困难,想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统一渡船护栏高度标准、强制渡船配置安全防护链和锚杆、规范渡船码头锚锢设施和小码头建设、配置救生设备、设立“渡口安全警示牌”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下功夫,要在所有渡口两岸各设置一块标有渡口名称、批准单位、主管部门及责任人的告示牌》,渡船两侧各设置一块标有渡船名、船员(渡工)名、载客定额,以及消防救生设备数量的安全责任牌》要通过整治活动,加大对渡口设施的建设,保障渡口运输安全。

4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5各县(区)要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大渡运安全投入。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撤渡建桥等切实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6要尽快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渡口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地方政府要督促水上旅游区管理单位游船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的应急反应体系中,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7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都要依法严肃责任追究。对发生的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要求,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按时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