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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57号)的文件精神,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为巩固近年来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山安全形势稳定,区政府确定自底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持全面清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彻底摸清全区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和采矿权人有关办矿情况,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切实维护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遏制无证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非法行为;彻底清查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及时根治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切实防范涉矿安全事故;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二、专项行动的范围、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是全区境内所有采矿权人和采矿场(点),包括已经取得合法采矿权和没有取得合法采矿权的生产、筹建和停产矿山(点),以及独立选(洗)矿厂、建材矿产加工企业。
此次专项行动,矿种以煤、石膏、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石材为重点。煤炭矿山,以区属煤矿、资源枯竭煤矿为重点;非煤矿山,以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地下开采巷道留设过宽过高、存在采空塌陷隐患的石膏矿,以及露天开采立面留设过高过陡、存在崩塌滑坡隐患的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材矿山为重点。同时,对近年来处理过的非法开采、已关闭矿山,京沪高铁、京福高速及其他国道、省道等重要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与地下保安矿柱范围内等禁采区,实行重点监控。
三、专项行动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查处整改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区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同时组织矿山开展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采矿权人和独立选(洗)矿厂、建材矿产加工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情况,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及其他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于前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采矿权清理情况登记表”或“独立选(洗)矿厂清理情况登记表”、“建材矿产加工企业清理情况登记表”,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查处整改阶段。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区内的矿产开采、选(洗)矿、建材矿产加工企业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对自查报告和有关“登记表”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落实;对无证开采的,由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无证采矿情况调查表”。清理排查中凡发现有无证开采、超层越界、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有关图纸、资料必须经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区专项行动情况工作报告,要于前报区人民政府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届时,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将对各镇(街)清理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迎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列入各镇(街)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开展联合执法。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法院和经信、监察、公安、环保、工商、安监、煤炭、供电等系统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不得推诿。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干预采矿权设置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完善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明确责任,落实结案时限。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各镇(街)每半月要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上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镇(街)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定期向区政府、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