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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矿业秩序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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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矿业秩序整治方案

为严厉打击无证采矿和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矿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方针,以矿业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解决矿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规范矿业秩序,实现矿业经济依法有序、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整治重点及责任单位

(一)关停县域内所有水库清淤、水利工程建设同时实施采砂活动的全部工程项目。高崖水库清淤的关停工作由县高崖水库清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配合,其他水库清淤及此类水利工程的关停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取缔所有河道及两侧的河砂开采点,严厉打击破坏土地和偷采盗采河砂的违法行为。河道内的开采点取缔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河道两侧的开采点取缔工作由相关镇(街、区)负责组织实施。

(三)关闭查处非法盗采片麻岩、陶瓷用石英砂岩的开采点、加工点。取缔所有洗砂加工点、开采点,将加工和开采设备全部拆除运走,土地全部复垦或恢复原貌,特别是在水源地上游的洗砂点,造成污染的,严厉打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相关镇(街、区)负责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配合。

(四)取缔所有采用土法烧制的石灰加工点。拆除地沟砖窖、无盖轮窑砖瓦窑体等落后生产设施和石灰窑窑体并填平,设备全部拆除运走,土地全部复垦。此项工作由相关镇(街、区)负责组织实施。

(五)取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项的土地整理(有矿产品产出的)项目。重点清理磁铁石英砂岩(干选铁矿砂粉)项目和严重毁坏土地的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相关镇(街、区)负责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配合。

(六)取缔无土地使用手续的各类矿产品加工点。拆除各加工点违法占用土地之上的非法建筑物并将土地复垦。此项工作由相关镇(街、区)负责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配合。

(七)查处收购、运输、加工、经营无证矿产品(重点是膨润土、石灰石、玄武岩等)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公安局配合。

(八)关闭所有蓝宝石开采点。对目前所有镇(街、区)、村(社区)私自发包的蓝宝石开采点一律关闭,拆除采矿设备,恢复土地原貌。此项工作由相关镇(街、区)负责组织实施。

(九)查处以建设企业平整地面为名,实施开采麻岗、火山凝灰岩以及盗采工程用砂石土等矿产品的各类违法开采活动。此项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查处非法发包和变相发包矿产资源的违规违纪行为。此项工作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各镇(街、区)参与。

三、方法步骤

本次整治活动采取自查自纠与集中查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开始,至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宣传《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张贴通告和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街、区)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做好宣传工作,确保组织周密,措施得力,宣传到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镇(街、区)要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已查明的各种违法采矿行为、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治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进行集中处理和整顿,处理结果于前以书面形式报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

(三)集中查处阶段:县政府从县国土资源、公安、水利、环保、安监、供电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工作班子,集中对非法采矿等行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屡禁不止,顶风而上,拒不停止非法采矿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矿区秩序整治工作。各镇(街、区)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强工作班子,切实抓好整治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做好相关村(社区)及群众的工作,确保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二)搞好督查和舆论监督。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区)和部门整治活动开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并及时进行通报。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会议、标语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和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治理整顿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整顿中出现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反面典型和重点案件进行曝光。

(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镇(街、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保证专项整治达到预期目的。对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执法不力或者工作配合不到位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要深入推进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矿权市场,实现依法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