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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在全县医疗机构中开展“规范药房”建设活动,全面贯彻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水平,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药房”建设活动,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意识,加强软硬件基础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到底,县直医疗机构(6家)“规范药房”达标率达到100%,中心卫生院(13家)“规范药房”达标率达到90%,乡镇卫生院(45家)“规范药房”达标率达到80%,村卫生站(761家)、诊所(232家)“规范药房”达标率达到10%。
三、职责分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县卫生局协调配合,各医疗机构为创建单位。
四、检查标准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活动分县直医疗机构、乡镇级(含中心卫生院、社会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机构、村级(含诊所)医疗机构3个类别标准。
五、检查结果与分类评价
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合格与基本合格的为建设完成单位,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规范药房”标牌。同时,依据检查结果评定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合格的为守信等级,基本合格的为基本守信等级,不合格的为失信等级。凡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手中采购药品的,直接判定为失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下年度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之一,并在县门户网站和县广播电视台予以公示。
六、实施步骤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分为3个阶段。在底全部完成。
(一)第一阶段:宣传培训自查阶段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宣传和培训;组织医疗机构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各类医疗机构对照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检查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强化硬件建设,完善软件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改进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第二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检查人员,集中分组,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做出检查结论,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一般缺陷项,均交由各相关监管部门查处和监督整改。
(三)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
检查验收结束以后,完成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活动总结工作,并书面向县政府汇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把握进度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规范药房”建设活动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药房”建设活动的统一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具体的责任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标准,依法行政
相关部门和检查人员应严格掌握相关标准,全面开展检查工作,认真做出检查结论,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如发现检查人员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要积极开展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督促医疗机构对照标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完善条件,做好相关记录,通过活动,促进规范。
(四)严格监管,奖优罚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要把“规范药房”建设活动同日常监管相结合。对守信单位,要在日常检查、考核评比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鼓励;对失信单位予以曝光,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复查,监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