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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休渔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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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休渔监管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及《关于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伏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区伏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海渔局,负责督导协调沿海各镇街休渔管理工作。

各镇街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负责辖区内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要召开会议对休渔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细化分解责任目标,层层抓落实,区政府与沿海各镇街签订休渔管理责任书,各镇街、村、渔船也要层层签定责任书,将休渔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切实维护好今年的休渔秩序。

二、伏季休渔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除钓具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二)渤海毛虾禁渔期为。

(三)省禁渔区线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

(四)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在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

(六)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休渔渔船、渔具的监督管理

1、前所有休渔渔船必须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如有特殊原因需转港的,应说明移动的理由、目的地、航行路线和时限,并附上船舶所有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的相关证明,经区伏休领导小组批准方可离开锚地。凡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违规,实行扣港集中看管。

2、推行网格化管理,将应休渔渔船进行划片包干、落实到每个渔政检查员和渔船协管员(即伏休责任人),在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现场逐船落实停泊情况,包括每艘渔船伏休期间停靠的具体港口、渔船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填写《年省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于前将应休渔渔船的登记表以书面和电子表格形式报区伏休领导小组办公室。伏休责任人要坚持每天清点船数,对有变动的渔船必须查明原因,确保随时掌握渔船动向,将渔船动态管理落到实处。

3、凡船籍港在我区的应休渔船在伏休期间应返回我区港口停港休渔,如因坞修等特殊原因需在区外港口停港休渔的,须由停港港口所在地渔政机构现场核实、并提供检查情况报告(含照片、录像、坞修合同等资料),报区渔政机构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总队审批。区渔政机构要派出专门工作组加强监管,及时了解异地停港渔船休渔情况,严防其擅自离港或从事违规作业。

4、严厉查处渔业捕捞辅助船非法收购、运输、销售违规渔获物甚至直接从事捕捞生产的行为;严厉查处养殖渔船在养殖区非法从事捕捞生产的行为。

5、对因制造、更新改造、跨县购置渔船已核发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已建造或更新改造完毕的(购置渔船已至购入地港口停泊),应按批准书载明的渔船所有人所在地渔政机构分类填写《年省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单独上报。

6、严禁休渔渔船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进行捕捞生产;期间,我区休渔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作业。

7、要加强伏季休渔中后期管理,重点加强幼鲅鱼的管理,特别要掌控好大马力渔船和老牛网的动态;要加强捕捞海蜇渔船的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网具和渔获物的检查,防止其以捕捞海蜇为名违规偷捕;对违规作业的渔船,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罚,严防规模性违规事件的发生。

8、“地笼”作业对底层渔业资源破坏严重,必须坚决打击、清理和取缔。

9、要积极推进射频识别标签的安装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射频设备安装工作,渔业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卫星定位、AIS(渔船防碰撞设备)及RFID(射频识别)渔港监控系统等渔船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渔船动态监控,提高管理效率。

(二)市场、港口及停泊点的监督管理

1、区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渔政、渔监、工商、公安边防等机构的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水产品(农贸)市场、港湾、码头等重点监管地点,加强巡回检查,检查是否有制造销售禁用、取缔渔具等违法行为;是否有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是否有休渔渔船违规作业回港卸货等行为。

2、渔港内停泊渔船的检查与监控由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责任到人,每日要将港内渔船动向及时向区伏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对应休渔渔船未经批准擅自离港或生产经营单位在港内向应休渔渔船供油、供冰的行为予以严督细查,将问题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3、要充分利用渔船停港的有利时机,按照上级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及“护渔”执法行动要求,认真开展渔船标识专项整治,重点对渔船标识刷写、渔船安全设施配备等情况开展检查,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套牌以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违法渔船。

4、要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进行渔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船员特别是职务船员配备及安全技能操作情况进行检查,加强休渔期间渔船港口、港湾集中停泊点的防风、防火、防盗工作,特别要做好新纳入伏休管理的刺网渔船管理工作,严格渔船安全设备的配备,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海上监督管理

1、要合理调配渔政船,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对我区海域加强监督检查。

2、所有违规渔船必须实行“海查陆处”的处罚办法,海上涉嫌违规渔船一律扣押回港,由陆地工作组严格按照《省伏季休渔执法规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规渔船必须扣押至伏季休渔结束。

3、对主作业类型为钓具的非休渔渔船,要加强检查,防止个别渔船以从事钓具作业为名,夹带非休渔渔具出海生产,扰乱伏休秩序。

(四)对违规举报、突发事件的处理

1、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违规案件。

2、对伏季休渔期间发生的规模性渔船违规,应按照《区伏季休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积极稳妥查处,将违规行为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四、伏休管理的督查

(一)休渔期间区伏休领导小组将派出巡回检查组和中国渔政执法船,对辖区的伏季休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其重点为:

1、各有关镇街的伏休管理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2、休渔渔船停港情况;

3、休渔渔船网具存放情况;

4、渔船船名标识情况;

5、停港渔船持证情况;

6、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7、水产品市场非法捕捞水产品管理情况。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因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或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而出现规模性违规及影响较大、破坏了伏休秩序的,将予以通报,同时取消其有关评选先进资格;对伏休期间失职、渎职、违规办案及对港内停泊渔船有违规苗头而制止查处不力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吊销其渔业行政执法证,追究其责任;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所负责的渔船违规出海作业被查处的,根据情节追究伏休责任人的责任。

(三)区伏休领导小组将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我区伏季休渔管理,对伏季休渔实际情况进行专题报道,对休渔期间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

五、宣传教育与培训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深入渔区、渔村、港口、码头和渔船,宣传张贴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的《致全省渔工、渔民的一封信》、《省年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伏季休渔期间禁止销售违法捕捞水产品的通告》等宣传材料,使休渔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渔民群众支持休渔、参入休渔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把伏季休渔变成渔民的自觉行动。

要利用伏休期间,对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省实施〈渔业法〉办法》、《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中韩、中日渔业协定等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和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要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以及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要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宗旨,树立执法也是服务的意识,对违规渔民既要严格执法又要耐心说服教育,严禁方法简单粗暴。

(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渔业执法机构要根据《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及本方案的要求,与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实行海陆联合执法,增强执法的威慑力,做好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工作,确保休渔秩序稳定。

(三)严肃纪律,公正执法。渔业执法机构、人员,要服从指挥调度,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认真执行《渔业法》、《行政处罚法》等各项规定,统一处罚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伏休期间,一律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对查处的伏休违规渔船,必须按规定录入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的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子系统。继续对伏休期间违规渔船实行黑名单制度,伏休期间违规渔船,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视情节不予补助或扣减补助。

(四)认真总结,按时上报。伏休开始后,沿海镇街、相关部门要每周向区伏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休渔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汇报内容包括陆地检查情况、海上出动渔政船情况、检查海域、查处违规渔船明细及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等;伏休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于前报区伏休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