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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环卫费用征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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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环卫费用征管方案

为加强对我区环卫收费(本文仅指清洁卫生费、垃圾代运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环卫收费管理水平,促进环卫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规范我市环境卫生清洁服务收费的复函》、《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环境卫生清洁服务收费项目表》、《关于外来人口环境卫生服务费收费问题的通知》和《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辖区内清洁卫生费、垃圾代运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项收费项目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收费项目

(一)清洁卫生费。

居民每月每户10元、外来人口(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二)垃圾代运费。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采取两种收费方式

1.从业人员不足6人,经营面积少于50平方米,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经营,垃圾量相当于居民户的店铺按每间每月15元收取垃圾代运费。

2.按垃圾量计费,每百公斤7.5元(每百公斤即垃圾运输汽车用桶壹桶,容积0.3立方米,每桶或每0.3立方米不足壹百公斤时按壹百公斤计)。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居民每月每户5元;暂住人口每月每人1元,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时按一个月计。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实际排放量计费,每桶(0.3立方米)6元。

3.从业人员不足6人,户间面积少于50平方米,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体户,垃圾处理费不便按“桶”为单位计算时,按每月6元计算。

二、收费管理部门

区城市管理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范围内环卫收费的管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城市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区域内环卫收费标准,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区财政局、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案。

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区城管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环卫收费的收取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车队可受被服务单位委托开展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有偿服务,收取垃圾代运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指标、奖励及使用办法

(一)收费指标。

各街道环卫收费指标按照《区各街道环卫收费指标年测算表》(附件1)执行,达不到收取指标的由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垫付。

(二)奖励办法。

各街道在完成收费指标的基础上,环卫收费奖励按照《区企业、市场、学校(幼儿园)垃圾处理费年测算表》(附件2)执行。各街道对辖内区城管局车队有偿服务范围外的企业、市场、学校(幼儿园)收取环卫费用,收费额在测算值内时(含测算值),按收取额50%返还作为奖励经费;收费额超出本测算值时,除返还测算值内的50%外,超出测算值部分按80%再返还。

(三)各街道收取的环卫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区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街道上缴区财政专户后再申请返还。如街道收取的环卫收费超出区政府下达的环卫收费指标,由区城管局统计并根据征收奖励办法计算奖励经费,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到各街道。

(四)奖励经费使用范围:按《关于印发〈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区市容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街道收取的环卫收费用于补充街道环卫保洁经费。

四、街道环卫收费预测值核定

区城市管理局结合街道(转制社区)保洁业务招标合同期,每两年核定一次各街环卫收费预测值,各街应当配合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环卫收费预测值的核定工作。

五、收费规范

区城市管理局委托各街道开展收费工作,各街道应当依法申领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收费人员应当经过上岗培训,按要求持证上岗。收费时应当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六、其它

(一)已签订垃圾清运服务合同、委托具备资质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进行垃圾清运的单位,可由清运单位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受单位委托开展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工作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一般由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其收运单位情况、垃圾收运量、服务合同和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入场登记等材料,收取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受单位委托开展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直接向区城市管理局及局属车队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的下1个月的1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局上报上一季度收集、运输各单位生活垃圾的数量和处置方案(垃圾去向),以及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凭证。区城市管理局应及时将有关收费情况通报各街道,各街道应配合区城市管理局做好服务单位的垃圾量审核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如委托清运单位所在街道已根据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所在街道提供相关收费证明材料予区城市管理局。

(四)区城市管理局车队环卫收费指标及奖励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七、收费监管

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可以根据《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员查验其《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并登记证件编号,以街道为单位向区城市管理局提出免收申请,由区城市管理局审核。

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环卫收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区政府汇报情况。

区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卫收费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环卫收费。

本方案由区城市管理局、区财政局和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