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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7号)有关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前,推动我省有机化工、表面涂装行业重点企业建设、改造、升级一批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大幅提高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率和废气处理效率,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对重点工业园区开展集中整治。石化、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各类涉VOCs排放行业要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任务要求。初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VOCs污染防治体系,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形势与问题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当前,我省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多数区域O3-8h年平均浓度逐年上升。近年来,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省组织开展VOCs专项调查,推进五大行业VOCs污染治理,出台六项地方VOCs行业排放标准,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开展了一系列VOCs治理基础性工作。VOCs专项调查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情况显示,我省的VOCs防控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源头替代水平不高。特别是表面涂装等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较低。例如2017年全省木质家具行业VOCs排放量占表面涂装行业排放总量的7.27%,其中仅有极少数企业使用了水性涂料,远低于国内平均水平。二是无组织排放管控力度不足。我省多数企业难以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基本要求,特别是中小企业管理不到位,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三是治污设施简易低效。企业VOCs末端处理技术以吸收法、吸附法及其组合方法的占比高达40-50%,实测数据显示其平均去除率为30%左右。部分地区低温等离子、光氧化等单一、低效治理技术应用达95%以上。四是企业运行管理不规范。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在VOCs全过程管控、精细化管理、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方面问题突出。五是监测监控不到位。企业VOCs自行监测质量普遍不高,多数企业仅监测非甲烷总烃等综合指标,未定期检测其它特征污染物。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缺乏有效的监测、溯源与预警措施。
三、重点治理行业与任务
根据我省VOCs专项调查结果,有机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占比达50%以上;表面涂装行业企业数量占比达30%以上。针对两大重点行业要大力推进以下重点治理任务,尽快削减VOCs排放。44家省重点企业(见附表1、附表2)要率先开展“一企一策”、LDAR等规范整治,其余有机化工、表面涂装企业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大力推进VOCs整治任务。
(一)大力推进源头控制。有机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表面涂装行业应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底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应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粉末等涂料和水性胶粘剂;金属家具制造业应大力推广使用粉末涂料。2019年底前,各企业应针对产品需求制定低VOCs原辅料替代方案并建立替代台账,省重点企业需将方案及台账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到2020年底,表面涂装企业低VOCs原辅料替代应达到20%以上,有机化工企业低VOCs原辅料替代应达到10%以上,各地根据减排情况,进一步增加低VOCs原辅料替代减排的有机化工和表面涂装企业数量,扩大示范作用。
各行业在满足VOCs排放标准前提下,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处理效率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到2020年底前,涉及VOCs排放企业在保证安全、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收集设备覆盖率达100%,以物料衡算等方法计VOCs收集率不低于75%。
有机化工企业应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推进使用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推广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加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设施;严格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VOCs排放,鼓励采用压力罐、浮顶罐等替代固定顶罐。高VOCs含量(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以碳计)以及有明显恶臭气味的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或采用等效处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表面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料应密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喷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
(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推进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现有治污设施改造,对生产过程中通过排气筒所排放的有组织VOCs废气,应根据生产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适宜的工艺路线进行治理。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治理设备必须同时设置前置采样口和后置采样口,企业不得以未设置采样口为由逃避监测。
有机化工行业优先选用冷凝、冷凝+吸附/脱附再生、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宜采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表面涂装行业应对喷涂废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技术,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要求;采用蓄热燃烧工艺应满足《工业有机废气蓄热热力燃烧装置》(报批稿)和《工业有机废气蓄热催化燃烧装置》(报批稿)等装置设计、运行要求。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要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各地要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实行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企业精细化管控。督促企业将VOCs的削减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对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分别建立监测体系,制定非正常排放(停工检修等)报告与备案的环保管理规程。
有机化工行业应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产生的VOCs废气要加大收集处理力度。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应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密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其中动静密封点超过2000个的化工企业(见附表5)需执行LDAR管理工作。
(五)开展工业园区VOCs综合治理。加大涉及VOCs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鼓励建立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集中处置设施,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强化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统一管理。鼓励园区或产业集群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引导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升级。重点园区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企业VOCs源谱,识别特征污染物,园区档案应载明企业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建设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违法处罚等环保信息。鼓励对园区和产业集群开展监测、排查、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等一体化服务。
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监控能力。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及厂界内无组织VOCs监测工作,其中化工类园区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环境空气、厂界内无组织VOCs监测点建设,并建成监测预警监控平台。具备条件的园区应开展定期走航、网格化监测,加快实现园区VOCs污染物精细化溯源管控平台建设(包括环境空气、厂界内无组织VOCs监测点、定量溯源、扩散预测等)。相关市、县要重点督促辖区内重点工业园区加快监测预警监控平台建设。
(六)加快建立示范标杆。各地要根据不同规模、生产工艺、原辅料使用情况选择建设VOCs整治示范企业或工程。2020年底前,九江市、上饶市应在省重点企业内,按规模大小选取3-5个企业作为VOCs整治标杆,并建立1个化工行业VOCs整治示范园区。推进附表所列的44家省重点企业于2020年3月底前安装完成有组织废气排放VOCs在线监控系统,在省重点企业以外要依据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及敏感性等因素选择部分企业纳入省重点排污单位。开展LDAR管理示范建设,推进动静密封点超过9000个的10家企业(见附表4)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822-2019)要求,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轮LDAR工作,其余企业逐步参照示范企业完成LDAR管理工作。
瑞昌市、永修县、乐平市、金溪县、铅山县、南康区、井冈山经开区、高安市、九江市经开区、安义县、贵溪市、湖口县、万年县、彭泽县、新干县、南昌县等重点园区所在地应于2020年6月底前制定“一园一策”的VOCs整治计划或方案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七)实行“一企一策”评审考核。各市、县要根据VOCs重点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效果评审考核指南(附件2、3),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一企一策”要求,开展规范整治。
有机化工企业“一企一策”整治内容应包括对设备动静密封点泄露、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工艺有组织排放、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挥发、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火炬排放、燃烧烟气排放等VOCs源项的逐一排查。
四、实施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行业特点,编制本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统筹监测、执法、科研等力量,对我省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加强监督和帮扶,认真组织实施整治方案。深入排查辖区内有机化工、表面涂装行业企业,制定源头减排阶段性计划;组织填报无组织排放收集及治污设施新建(改造)项目清单,化工行业和表面涂装行业等重点污染源台账内容每季度应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加大宣传力度,围绕VOCs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污染防治政策、综合治理任务,重点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重点行业主要排放环节、排放特征、无组织排放措施性控制要求、废气收集与治理技术,监测监控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制定环境管理、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系统性开展培训。要积极宣贯国家和我省VOCs相关标准,确保我省六项VOCs地方标准顺利实施。各地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落实情况将纳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二)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各地要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加快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已核发的涉VOCs行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公布未按证排污单位名单。对重点行业中新增企业需严格准入审批,重点审核VOCs含量和反应活性的原辅料使用率、生产工艺先进性、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VOCs末端处理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三)加强监测监控。在省重点企业完成在线监控建设基础上,各设区市要在本辖区排查VOCs重点排放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进主要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6月底前各地涉VOCs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基本完成在线监控建设。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已有规定的石化、炼焦、原料药、农药、汽车制造、制革、纺织印染等行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企业自行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下开展,对于间歇性排放或排放波动较大的污染源,监测工作应涵盖排放强度大的时段。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对严重失信的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法违规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鼓励重点园区对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重点企业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掌握排污状况。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
(四)强化执法检查。各设区市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一次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针对44家省重点企业及本地梳理的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检查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要点参见附表7、附件3),全面加大VOCs排放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分行业建立涉VOCs排放企业管理台账,台账要包括不局限于图片、影像及相关佐证文件等材料,能真实全面反映本地VOCs综合治理现状并实施动态化更新。
重点检查环保设备功率匹配性,VOCs治理设施处理效率、活性炭更换记录等方面。重点对象是以有机溶剂为原辅材料,末端治理仅采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单一技术或存在敞开式作业的企业,包括工业涂装、印刷、制鞋、印染、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生产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的生产线;原料药(含医药中间体)、农药生产企业,以及间歇式生产有机化学原料的企业;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
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擅自停运VOCs治理设施和设施建设、运维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实施差异化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各地要将涉VOCs排放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VOCs排放主要工序、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鼓励各地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实施季节性差异化VOCs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