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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孤儿救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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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孤儿救助方案

为进一步满足我县孤儿在生活、教育、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障工作机制,全面营造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成立领导机构

县成立孤儿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计生局、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主管副职组成,负责全县孤儿救助工作。

救助对象

凡有我县户籍,失去父母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享受救助。

救助对象的确认

由孤儿本人或代养人申请,村、乡镇(街道办)审核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汇总后将所有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民政部,进行网上审批,批准后的孤儿即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救助内容

(一)生活救助。救助标准自年起,社会散居孤儿的救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其中中央财政270元,省级财政165元,县级财政165元。自年起,保证按季足额发放。

(二)医疗救助。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孤儿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确保不漏一名孤儿。

(三)教育救助。县孤儿初中毕业后,根据孤儿本人的意愿,优先安排在县职教中心就读;高中毕业后,考取一本、二本和专科的孤儿,要优先考虑让其享受贫困大学生救助。

(四)就业救助。对有就业需求的适龄孤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给其提供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

全面强化发放管理

强化孤儿保障对象及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管理,是保障孤儿基本权益的关键,各部门要采取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确保孤儿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经认真审核后,按照季度发放标准,每季度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孤儿在福利院生活的,将每季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止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年满18周岁,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2、被依法收养,从孤儿与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3、找到生父或生母的,从找到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4、孤儿本人应中止或终止享受孤儿基本生活障保待遇的其他情况,从中止或终止之日起停发。

(三)强化信息公开管理。要充分发挥当地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全力做好孤儿救助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将下一年孤儿救助所需资金提前纳入预算,作为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孤儿成长档案,再加强对孤儿的动态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孤儿的临时性救助。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孤儿技能培训与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结合起来,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使每一名孤儿都能学到一技之长,想方设法解决好孤儿就业问题。

(四)教育部门应当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实行免收资料费,对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应及时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为收养孤儿的当事人及时、如实地出具证明材料。

(六)公安部门对孤儿安置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对遗弃儿童或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加强政策保障

(一)确保资金到位。县财政局要将县应承担的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孤儿补助按季度足额发放。

(二)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县民政局牵头,卫生局、教育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尽快出台对我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在生活、医疗、就学、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确保孤儿的健康成长。

(三)加快孤儿救助的基本硬件设施建设。县民政局牵头,采取社会投资或公私联办等方式,在我县建设一所抚养孤儿和弃婴的综合福利中心,并培训必要的医护人员和陪护人员,确保特殊孤儿能得到有效监护和照顾。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共同努力,让孤儿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使其在充满亲情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