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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规划执法管理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坚决遏制私搭乱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非法建设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非法建设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城市面貌显著改观,但最近一段时间,城市规划区内未批先建、违法乱建、擅自超层等违法建设行为有所抬头。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也是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类违法建设的存在和蔓延,破坏了城市规划管理秩序,影响了城市面貌,增加改造和建设成本,损害公共利益,影响社会和谐。有关乡镇、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以强烈的责任感和务实的工作作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
二、明确责任,强力整治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建设,制止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各有关乡镇、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乡镇、到社区、到楼层,巡查全覆盖,管理无缝隙,发现一处,整治一处,拆除一处。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监管本辖区内所有建设行为,落实乡镇干部包片,村(社区)干部包街、包院、包楼制度,明确第一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出现的违法违章建筑,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在违法违章建设开工2日内必须发现和制止其建设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市住建局: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办理规划和建设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必须通知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全程参与放线工作,以便加强监督管理。
(三)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区内的宅基地一律停止审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占地行为,对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清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强制拆除;对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违法用地必须在动工2日内巡查发现或在接到举报当日或次日内到现场责令其停工,并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并交市城管局依法查处。
(四)市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管,建立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局领导包片,职工包街、包社区,层层细化责任,对未取得建设手续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必须在动工2日内巡查发现或在接到举报当日或次日内到现场责令其停工,并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并依法处理。对已办理建设手续但擅自加层超层、超面积的违章建筑,责令建设者限期拆除,未按期拆除的,依法实施强行拆除。
城市规划区内各有关乡镇在前将乡镇领导干部包片和村(社区)干部包街、包院、包楼名单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城管局。
三、严格问责,确保实效
(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凡发现违法违章建设不及时报告、查处,导致违法违章建设发生和蔓延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停职,再按有关法律法规依纪依规处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活动,或利用职权包庇、干扰对其亲友违法违章建设进行查处的,谎报、瞒报、漏报、拒报违法违章建设情况的,一律先停职。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并严肃处理。
(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宣传,落实领导,加强监管,所辖办公区、管理小区严禁发生违规建设行为;要教育干部职工遵守城市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职工在自有住房上擅自加层搭棚等违规建设行为。凡本单位辖区或本单位职工发生违法建设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单位和个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