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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一、基本情况
1.人员情况:截止2013年12月底,本公司共有职工18名,其中:退休职工2名,在职职工16人,其中:固定职工5人,合同制职工11人。
2.资产情况:西华南路店面二间,建筑面积约54.63㎡。
二、改制范围、形式
县城建局原下属企业实行“职工置换身份”改革,在册职工均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置换身份。经济补偿根据石党办字[2012]94号和石府发[2013]5号文件精神,资金由县城建公司支付。改制后,企业关闭撤销,注销营业执照,其在职人员档案全部移至县就业局代管进入劳务市场,退休人员档案移入社区管理。
三、职工安置办法及补偿标准
(一)安置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册的并经县人保部门认定的企业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对象。
(二)工龄界定
1.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2.工龄界定及计算以县人保部门确定为准。
(三)补偿标准
在职职工一次性置换身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偿金,固定工为600元/工龄年。合同工为400元/工龄年。
(四)养老保险费
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至退休之日。
(五)失业保险缴纳至2012年6月30日。
(六)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预交1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按改制后人员身份自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改制补偿费用
(一)经济补偿167800.00元。
(二)养老保险332259.40元。
(三)失业保险21888.00元。
(四)退休人员医疗保险45142.00元。
(五)欠发个人工资49733.30元。
(六)档案保管费768.00元。
(七)社会化服务管理费1200.00元。
(八)县内个人债务26000.00元。
(九)资产评估费6500.00元。
(十)改制经费20000.00元(含改制期间企业参与改制人员工资、打印费、办公费等)。
以上合计:671290.7元。
五、相关要求
1.职工置换身份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后,同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正式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其在职人员档案移至县就业局代管进入劳务市场,退休人员档案移至县社保局代管。
2.安置补偿对象拖欠企业(单位)各项帐款的,一律实行先扣后补。占有企业实物资产的,一律予以退还或折价退还。对所欠款额超过安置补偿费的,责令其限期归还,在限期内仍不交清者,依法予以追究。
3.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单位)所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工龄补偿等费均按有关规定支付给相关部门及个人。
4.个人负担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补偿安置费中扣缴,若安置补偿费不足扣缴,职工必须在4月30日前缴清,否则财政不予配套单位负担部分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职人员垫缴的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由县社保局负责退回。
5.企业所有职工本人(或委托亲属)应在4月30日前到单位办理置换身份手续。如不愿意置换身份而拒绝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职工,缓发工龄补偿等费,其个人资料由主管部门代为保管两年,两年内不来领取的,则由主管部门作无主档案处理。
6.组织机构
成立县城建局下属企业单位改制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城建局、人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国资办、社保局、就业局、医保局、城建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7.改制中必须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任何人不得借机侵吞国家财产,中饱私囊,弄虚作假,否则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