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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A类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确保在发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合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由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
(一)指挥系统
区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管领导任指挥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副指挥长,农委、财政、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以及井岗镇、各街道、新产业园区参加,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本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
(二)各部门职责
1、农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1)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2)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
(3)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4)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
(5)监督指导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其场所的消毒。
(6)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应急免疫接种。
(7)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应急免疫接种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
落实应急防疫经费和应急防疫储备所需资金。
3、公安部门
疫区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扑杀,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卫生部门
协助畜牧兽部门做好疫情监测、消毒、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5、工商部门
防疫物资的应急调运,加强肉食品市场督查。
三、应急措施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动物及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立即报告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采集病料,送指定机构检验确诊。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确诊报告后,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并报区政府,提出启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区政府要针对设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扑杀、消毒、免疫接种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封锁令,并组织实施。
区境内发生疫情时,启动区应急预案。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区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包括药品库、器械库等。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每年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支持符合一定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进行禽流感防治的研究。
(四)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预备队。
五、其他事项
(一)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决定,并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本案所做的有关规定。
(二)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