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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温中暑件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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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温中暑件应对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中国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省卫生厅省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贮藏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演讲、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3.2部门联动。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和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3.3加强管理。根据外地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3.4依靠科技。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1.4适用范围

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平安的公共卫生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全市高温中暑事件。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各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高温中暑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外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2.2高温中暑事件处置技术指导小组及职责

以及有关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高温中暑事件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检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和病例诊断专家小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市卫生局成立由市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为处置高温中暑事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2.2.1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主要由急诊科、内科、ICU污染(感染)科、儿科等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诊疗方案;组织、协调开展病人的救治工作。

2.2.2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由流行病学、健康教育、法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高温中暑预防健康教育、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高温中暑事件处置进行指导。

2.2.3检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由卫生检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样品的采集、运送、检测及结果的判定。

2.2.4病例诊断专家小组:由医疗救护、流行病学、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高温中暑病例的诊断。

2.3卫生部门职责

2.3.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统一调配全市卫生资源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应急控制;对各区高温中暑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高温中暑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拟定应急防控物资贮藏规范,1市卫生局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高温中暑知识培训;负责对高温中暑事件做出评估。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联络和协作制度,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气象、安监、劳动保证、民政、农业、工业、商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3.2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①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制订全市高温中暑应急处置方案;评估和预测全市高温中暑事件;参与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高温中暑事件处置。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开展大众预防高温中暑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做好高温中暑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健康教育宣传等相关工作。

③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外地区高温中暑预防控制、监测和上报工作。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对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进行首次演讲、进程演讲和结案报告;开展大众预防高温中暑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2医疗机构职责

①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级别。抽调一定专业人员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床位,以便有效应对高温中暑事件发生。

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各类医疗机构负责高温中暑病例诊断、治疗、转运和演讲等工作。

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和村卫生室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演讲发现的高温中暑病人。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依法开展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演讲、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高温中暑事件分级与预警分级

3.1高温中暑事件分级

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畴。

3.1.1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区演讲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124小时内。无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20人至49人。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1.2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区演讲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124小时内。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50人至99人。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1.3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区演讲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124小时内。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

3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1.4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区演讲中暑患者300人以上,124小时内。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150人以上。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2预警分级

依据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

3.2.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高温天气还有继续或加重趋势的

3.2.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高温天气还有继续或加重趋势的

3.2.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高温天气还有继续或加重趋势的

3.2.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继续或加重趋势的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

4.监测和报告

4.1监测和演讲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包括村委会、社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4其他有关单位。

4.2监测和报告程序

4.2.1监测

1高温中暑事件演讲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演讲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演讲工作或每年以当地室外最高温度连续两天达36度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演讲工作;当地室外最高温度连续一周低于36度终止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演讲工作。

2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外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

4.2.2演讲顺序

1各责任监测单位启动高温中暑监测演讲顺序。高温中暑监测演讲顺序启动后。由责任演讲单位在当日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演讲,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

2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演讲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5.信息制作

5.1权限

二级预警由事发地市卫生局和气象局联合,三、四级预警由事发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气象部门。一级预警由省卫生厅和省气象局联合。

5.2内容

并可根据情况高温中暑事件的基本情况、政府有关部门防暑降温措施和需要的其它相关信息。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等级、高温天气趋势预报、公众防暑知识等。

5.3制作顺序

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商气象部门,卫生部门发现一般及以上级别高温中暑事件、气象部门发现符合四级及以上高温预警天气情况时。共同制作高温中暑气象预报、预警及提示信息,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或新闻会等形式高温预警信息,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部门备案。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启动

事发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水平进行评估,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并报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顺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2应急响应措施

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

6.2.1四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四级预警涉及的区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高温天气监测和会商。

2做好中暑防治应急准备工作;

3做好中暑病人的收治工作;

4启动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工作。

6.2.2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做好以下工作:四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

1积极救治中暑病人。

2启动卫生、气象、救灾、民政、劳动保证、教育、工会、通讯与信息保证部门信息互通工作;

3启动对建筑工地等夏季露天作业或高温作业场所开展主动监测。

4应由部门或单位的要求。

6.2.3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市卫生局联合气象局直接参与或积极指导、督促、支持二级预警及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气象部门等开展以下工作:三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

1预警区实行中暑病例日报告和零病例演讲制度。

2组织加密气象观测。及时高温中暑预警及相关信息;

3预警区卫生部门积极会同劳动保证、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

6.2.4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各相关部门在二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下工作: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卫生部、中国气象局的指导下。

1主动接受上级气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加强指导。

2省卫生、气象、劳动保证、安监等部门派出专家到事发地指导中暑病人救治和防暑降温工作;

3全省范围内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进一步开展防暑降温健康教育工作。

6.3应急响应终止

其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继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应急响应终止由其相应的启动机构决定。预计未来3天最高气温低于预警等级,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7.善后处置

7.1后期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高温中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高温中暑事件处置结束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愈后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演讲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气象部门。

7.2激励机制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参与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惩办和奖励。

7.3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调度、未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执行本预案时。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8.保证措施

8.1组织保证

卫生部门要与气象、救灾、民政、劳动保证、教育、通讯与信息保证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沟通联系渠道,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中暑事件。

8.2物资和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和器械等物资贮藏工作;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列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8.3技术保证

不时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及技术培训工作。

8.4加强监督检查

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监测、演讲和医疗救治情况等措施落实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高温中暑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