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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做好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在星沙范围内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能够严密组织、协同作战,及时有效地调集社会各方面的救援力量,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供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对供水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城镇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实行分级管理。在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作用。
(3)健全防范体系。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已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迅速处置,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星沙供水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外河、内河、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调度、自控、营业等城镇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传染性疾病暴发;
(8)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9)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供水应急指挥部
区管委会成立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指挥长,星沙供水公司经理担任副指挥长,区建设发展局、产业环保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消防大队、总值班室,县城管局、发改局、交通局、卫生局、水利局、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电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2区供水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导和协调星沙范围内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拟定、修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4)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5)指导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完成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办公室:负责供水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
区总值班室:接收、、上报供水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指导和督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区产业环保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监测及排查工作。
区人力资源局:依法协助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因工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区社会事业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县消防大队:协助停水后的城镇紧急供水工作。
县城管局:接收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组织协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工作。
县电力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电力保障工作。
县环保局:协助供水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监测及排查工作,做好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供水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物质的交通运输。
县卫生局: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供水突发事件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县水利局:负责对水污染事故进行供水水源紧急调度,尽快消除水污染影响,在非正常供水情况下,负责统一调配城镇自备水源。
县公安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安全保卫、交通疏导、人员疏散等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置。
县电信局: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2.4区供水应急办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供水应急办),办公室设在星沙供水公司,由星沙供水公司经理易美奇兼任主任。
2.5区供水应急办职责
(1)贯彻落实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和实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供水突发事件日常监管工作及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3)检查督促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向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办、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送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根据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等保障。
(6)完成区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专家组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组由供水工程、卫生防疫、水质检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7专家组主要职责
(1)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2)参与供水突发事件评估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3)受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派,对事故发生地实施技术支援。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系统与日常监管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供水安全状况调查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供水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区产业、县城管、卫生、安监、水利、星沙供水公司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水源、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供水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对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及时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
3.2预警预防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对有关可能导致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区管委会,并向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预警级别
3.3.1预警分级
供水突发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1)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2)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3)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3.3.2预警确定和
Ⅳ级预警由区管委会确定和,并报告市人民政府,Ⅰ、Ⅱ、Ⅲ级预警由区管委会报请上级政府确定和。
4.应急响应
4.1事发单位报告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办,30分钟内口头报告,2小时内简要书面报告。
报告供水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供水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供水突发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
4.2启动应急响应
(1)接到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后,区供水应急办立即核实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应在30分钟内指令相关人员前往现场核实。
(2)事故一经确认,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区管委会报告,由区管委会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或报请市政府处理。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3)区供水应急办迅速通知专家组和专业抢险队做好集结准备,并根据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指令赶赴事故现场。
4.3指挥和协调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或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所有参与单位应当按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和本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处置工作。
当供水应急力量不足时,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可向区管委会提出支援申请,经批准后,由区应急办通知被调用单位,组织实施支援。应急支援力量应服从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4.4紧急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先期紧急处置工作。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水污染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
迹、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由现场指挥部确定社会力量的动员范围,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决策程序进行动员。
4.6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按国家相关程序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对已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
4.7新闻报道
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对供水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等应符合中办发〔2003〕22号文件和《关
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4.8应急结束
Ⅰ、Ⅱ、Ⅲ级应急状态的结束由区管委会报请上级政府决定并,Ⅳ级应急状态的结束由区管委会决定并。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1.1应急结束后,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应:
(1)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3)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报送区管委会和应急办。
供水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得出事故结论;提供各种必要的附件;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1.2区管委会对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依法征用的物资、劳务等予以补偿。具体由受损单位或个人报告,经有关征用部门证明、区应急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5.2社会救助
由区社会事业局归口管理。
5.3保险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为事件影响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保险和衔接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医疗卫生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县卫生局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2队伍保障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处置。
6.3技术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技术鉴定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安监检测机构承担。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安监检测机构受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办委托,立即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供水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
据。
6.4物资财力保障
区消防大队、县药监局、星沙供水公司应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
6.5通讯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区供水应急办应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区供水应急指挥部通知县电信局、移动公司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加以解决。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供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7.2预案演练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区管委会对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监督检查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区应急办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