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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在市本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和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并组织开展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工作,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贯彻<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民防管理规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防御台风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预案。
1.3适用范围
因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地震等)、事故灾难(如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等),可能造成全市或局部地区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糖、食盐、饮用水、方便食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需要立即处置,或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须向灾区和事故、事件现场紧急投送食品和生活用品。
1.4工作原则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做好预案、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处置得力的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组成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委员会。根据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针对不同情况,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含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下同)分头负责有关工作。
(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在应急工作中,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3)预防为主,平时与应急相结合。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日常应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等工作。
1.5市场异常波动级次
(1)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级次,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全国性(I级)、全省性(Ⅱ级)、全市性(Ⅲ级)和区域性(Ⅳ级)四级。
(2)Ⅲ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市场异常波动:
在市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在县、县、新区、生态经济区有场乡镇同时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在县、县、新区或生态经济区有超过半数的场乡镇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在与县、县、新区、生态经济区接壤的邻市区域同时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Ⅲ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3)Ⅳ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市场异常波动:
在盘山县、大洼县、辽东湾新区或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不足一半的场乡镇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在与盘山县、大洼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接壤的邻市区域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
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Ⅳ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协调小组组成
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服务业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服务业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外经贸局、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火车站、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等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2市协调小组职责
(1)确定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
(2)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3)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决定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信息的有关事宜;
(5)指导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工作;
(6)研究、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3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服务业管理部门:履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市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加强对肉类、蔬菜、蛋品、食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调控,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机制的建议;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必要时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会同市外经贸局、市海关、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进口。
(2)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对与市场应急供应相关的新闻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按照有利于尽快稳定市场、稳定社会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和宣传报道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应急供应工作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
(4)农业(畜牧兽医、粮食)部门:负责粮食、食用油的市场运行监测,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负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负责包括应急农产品和市级储备在内的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
(5)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提供主要水产品市场供求情况数据和分析材料,组织水产企业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6)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突发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为市场应急供应工作提供相关支持。
(7)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对提供应急快餐食品的中心厨房和餐饮服务单位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9)物价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测并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分析材料,研究提出应急价格干预措施,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10)统计部门:负责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糖、食盐和卫生清洁用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经常性价格监测;与日常工作相衔接,对大型农副产品市场、综合超市、大中型商厦和其他销售场所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把价格监测信息、分析材料经队、局领导批阅后上报协调小组。
(11)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打击和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借机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活动,努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2)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计量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等违法活动。
(13)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应急供应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协调工作。
(14)交通、铁路部门:负责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以维护市场稳定。
(15)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
3.1预警信息收集
服务业、农业、物价、统计等部门要依托各自监测网络,做好日常信息收集和研判工作,不断完善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要适时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监测系统并实行定点监测企业信息日报送制度,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各有关部门自行决定。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预警信息监测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做出预警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3.2预警信息报告
定点监测企业发现抢购重要生活必需品并导致价格在较大范围内暴涨或商品断档脱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应当在2个小时之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市直各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3.3信息
确定为Ⅰ、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国家商务部或省服务业委。对发生的Ⅲ级或Ⅳ级市场异常波动,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服务业委报告,及时向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3.4预防
市场异常波动虽未达到Ⅲ、Ⅳ级次,但短期内形势未见好转,甚至事态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或接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时,市直有关部门须按各自职责权限分头负责应对,直至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及子预案,以防止事态恶化。
针对下列突发事件,应重点做好以下商品的市场供应准备:
(一)发生地震、泥石流、海啸等局部性地质类灾害,要重点做好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防寒衣被、照明用品、帐篷、净水器、卫生清洁用品等市场供应;
(二)发生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大范围气象灾害,要重点做好耐储存蔬菜、粮食、肉类、鸡蛋、方便食品、照明用品、防寒衣被等市场供应;
(三)发生群体性疾病、动物疫情等易扩散公共卫生事件,要重点做好卫生清洁用品、防护用品、粮食、食用油、食盐、畜禽产品、方便食品等市场供应;
(四)发生核泄漏等事故灾难,要重点做好粮食、食用油、食盐、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防辐射用品的市场供应。
(五)发生河流污染等环境灾害,要重点做好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蔬菜、粮食、肉类、鸡蛋等市场供应。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市直部门职责分工和合理划分市、县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原则,分部门、分级响应应急程序。粮食、食用油的应急供应工作,由市农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执行。其它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属于Ⅲ级以上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市协调小组组织落实一系列应对措施;属于Ⅳ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有关县区政府落实有关应对措施。
4.2市级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Ⅲ级以上市场异常波动后,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立即做好应急响应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请示市协调小组组长同意后,立即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市场异常波动级次,研究紧急应对措施,并作出是否启动应急机制的决定。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1)信息收集
启动Ⅲ级以上响应后,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并随时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必要时,须建立和执行定时报送制度。启动Ⅳ级响应后,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关注全市市场动态。
启动Ⅳ级响应的县区政府须按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响应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2)信息报送
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报送信息时,内容一般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有效的报送方式。
(3)信息处理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汇总分析所有信息,掌握最新动态,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对举措,并提交市协调小组讨论决定。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专题简报制度,每日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发送应急响应工作动态。
4.4现场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由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服务业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4.5新闻
(1)新闻的管理
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的新闻工作,在市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或有关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会同各有关部门联合向新闻媒体。信息和新闻应严格按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宣传纪律和有关规定执行。
(2)新闻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适时准确,客观全面、遵守纪律的原则,注意保持市场和社会稳定,防止媒体炒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五、控制措施
5.1信息引导
及时组织协调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正确引导消费和企业生产经营,避免出现消费恐慌心理。
5.2企业供应链采购
督促批发、零售企业和生产企业积极组织采购,动用库存,紧急增产,增加市场供应量,保障市场供应。必要时,可通过公共媒体和各类信息平台向社会广泛求购信息。
5.3区域调剂
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5.4动用储备
动用政府储备投放市场。首先按照权限动用市、县两级政府储备投放市场;当市、县政府储备不足时,按规定权限申请动用省级政府、中央政府储备投放市场。
5.5紧急投放
动用专项资金向国家商务部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采购应急商品,通过应急商品紧急投放网络进行紧急投放。
5.6组织进出口
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或控制出口。
5.7价格干预
必要时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实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等价格紧急措施。
5.8定量限量销售和统一分配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重要品种暂时实行定量、限量销售或统一发放、分配。
5.9依法征用
紧急情况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产品、商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六、应急终止
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处置完毕,经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县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协调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或组长决定。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终止决定通知各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抄送有关单位。
七、应急保障
7.1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食用油、食糖、食盐、活体猪、肉类、冬春耐储蔬菜、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建立应急商品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7.2经费保障
对于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和紧急征用物资设备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合理补助和补偿。
7.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部门建立应急商品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通畅。
7.4秩序保障
农业、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欺行霸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八、附则
8.1名词解释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糖、食盐、饮用水、方便食品、卫生清洁用品等商品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出现商品脱销断档等状态。
8.2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应急预案应根据客观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修订工作由市服务业委负责。
8.3奖励与责任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8.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服务业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8.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