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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有效开展全县境内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务实、便民、高效的原则,快速处置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努力创建平安畅通和谐高速公路,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境内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柳沟河大队(以下简称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及高速公路收费所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公安、安监、监察、卫生、交通、民政、交警、消防、电力、电信、保险等相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县境内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紧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工作职责。指导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紧急处置,协调县政府调用救援设备、物资和人员,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和维护现场秩序。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紧急处置预案的启动和处置,综合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和善后处置情况,传达贯彻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召开新闻会,向社会公布事故相关情况。
(三)指挥部成员职责。
1.现场指挥工作由县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全面指挥和组织处置工作。
2.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肇事人及肇事逃逸人员的布控、缉捕、询问等工作。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县公安机关会同检察院开展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3.现场保卫工作由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负责,交警大队配合,组织县公安及相关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民兵和附近村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紧急救援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按照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要求,组织调用各类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设置临时急救场所,指导救援人员开展抢救工作。抢救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5.现场施救工作由县交通局、民政局、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高速公路巉柳管理所组成,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时组织调用救援物资、运输车辆、铲车、吊车、拖车、起重机等特种工程设备,负责清理障碍物,采取保护措施,为现场施救提供方便。并会同电力、电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讯供电工作,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
6.善后处理工作由县公安、人社、民政、监察、信访、工会、保险、高速交警、高管等部门组成,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保险理赔、死亡人员身份确认、遗物保管和认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了解伤亡者家属的意见和情绪变化,发现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苗头。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做好执法执纪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处置人员依法公正执法。
四、预案启动
县境内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对县内高速公路发生下列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一)高速公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高速公路一次重伤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三)高速公路10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四)高速公路客运车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五)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泥石流、塌方、水毁等),造成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翻车,着火、伤亡人数较多或道路大面积、大范围、长时间堵塞。
五、信息接报
(一)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生上述所列重特大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之一的,要严格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报告程序规定,及时将涉及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信息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及时将有关领导的指示传达到全体处置人员。
(二)县安监、公安、交通、卫生、消防、高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三)实行“122”“110”“119”“120”电话联动,不论哪个单位接到事故报警急救电话,在四台之间互相通报和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
六、现场处置
(一)中心现场应当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现场设置规范规定设施警戒隔离区域,摆放各类指示牌,警示牌、反光锥筒、警车等并开启警车警灯显示屏,指派民警、协警、路政、养护、清障施救人员进行警戒,必要时,可请求驻军和公安民警协助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指挥过往车辆减速通过或分流至国道行驶。
(二)遇有雨、雾、沙尘等能见度较低和冰雪恶劣天气、弯道、陡坡等视距受限的事故现场应增设警戒标志和警戒人员,必要时联合高管部门封闭现场路段。
(三)遇有危化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和高管部门联合单向封闭事故路段,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安监、消防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因专业施救需要移动车辆或物品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做好标记,待险情消除后再勘查现场,严禁险情消除前进入现场。
(四)遇起火、爆炸、剧毒物品扩散时,公安消防,治安、安监、交警、卫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操作规程开展抢救、控制和排除险情,需要封闭事故现场的,高速公路交警和路政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封闭,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民兵、村民、协助封闭现场,排除险情。
(五)因水灾、塌方、泥石流、地震等毁坏高速公路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高管、路政、养护等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及时对道路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确保救援车辆及人员顺利通行。
(六)现场参与勘查、救援、抢修的车辆、人员要服从现场交警的指挥,依次停放好车辆,注意人员安全,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
(七)高速公路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需要分流至国道车辆的,县交警大队要全力配合,高速交警大队应当事先通报县交警大队,双方应当及时互通信息。
七、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一定要树立全局观念、大局意识,高度重视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遇到辖区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等,要立即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开展施救和处置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人员调集和车辆、器材、设备的调配指令,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三)参加紧急处置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职责。对于在紧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本预案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