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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是按照上级的具体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制订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而产生的损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件》、《地质灾害防治条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站在关注三农、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时科学地处理因污染、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造成突发性农村饮水困难事件,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镇(街道)、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3.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市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1.3.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4.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4.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地震、洪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1.4.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1.4.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2基本情况
2.1水资源概况
市有大小河流50余条,属潍河水系,共流经全市36.5公里。市内南有渠河,北有汶河,两河源于市西南端沂山山脉,皆为潍河重要支流。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4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2.83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1.45亿立方米,重复计算量0.28亿立方米。我市的水资源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降水量和河川径流量地域分布不均匀;二是降水以及河川径流量的年际变化大,年内分配不均匀;三是水资源贫乏,人均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
2.2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年底,我市共计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90处,包括联村供水工程11处,单村供水工程379处,自来水普及率98.7%。联村供水工程包括大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1处,为市50万人集中供水工程;中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1处,为市东部15万人集中供水工程;1万-5万人的小型联村供水工程9处,为官庄镇区集中供水工程、管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石埠子镇区联村供水工程、庵上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辉渠联村集中供水工程、雹泉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临浯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大盛镇区集中供水工程、红沙沟集中供水工程。
3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镇(街道)、供水管理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饮水安全应急工作。
3.1供水安全应急机构的职责
3.1.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镇、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市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利、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3.1.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起草全市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2)负责镇(街道)、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3)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4)负责协调教育、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
(5)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
(6)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7)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工作。
3.1.3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可采取向受灾各村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农村人畜饮水供应。
出现应急事件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市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故信息、预案、工作方案以及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市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的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安排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经费,监督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遭受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农村遭受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水质监测资料,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做好境内水源地保护工作,及时提供水环境质量情况资料和水环境保护方案,并抓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广播影视中心:负责应急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抢险期间的紧急供电和临时供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期间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落实工作,为全市抢险车辆提供方便。
市教育局:负责应急期间有关学校的饮水安全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与各自职能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
3.1.4专家组职责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农村供水规划、设计、施工、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电力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3.2镇、街道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镇、街道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内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镇、街道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镇、街道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镇、街道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全市抢险应急预案,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4预防和预警
4.1预防
4.1.1监控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事件信息的监测、收集、检查、预警工作,设立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4398891),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各成员单位和镇、街道要通力协作,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供水安全信息。
4.1.2信息监测及收集
(1)旱情信息。对辖区内旱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旱灾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
(2)水污染信息。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及以上水污染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
(3)供水工程信息。对辖区内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1.3信息报告。各级应急领导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险情。
4.1.4预防工作。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和节水意识,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配备专管人员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保证机泵、机房、管网等正常运行,保护好水源工程,防止污染、损毁等事件的发生,预防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重大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措施,为处理好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4.2预警
4.2.1预警。根据信息监测和收集,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的。
(2)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3)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的。
4.2.2预警。预警信息应标明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机关等。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3预警控制
(1)在预警状态下,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2)当供水连续不足,供水单位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危及安全供水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水方案。
(3)在水源污染或有人为投毒行为发生时,供水单位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告知所有用户停止使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水源水质、管网跟踪检测、消毒,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并利用消防、洒水车等向所涉及的群众送水。
(4)在供水设施恢复正常运行、污染已解除、管网已消毒、能达到正常供水标准时,经市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4.2.4指挥体系
(1)全市应急预案。水利局负责编制完成全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2)镇、街道应急预案。各镇政府、街办负责编制完成本地区内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水单位应急预案。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公室备案。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逐级向上级饮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对应全市饮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市级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镇、街道饮水安全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应随之自行启动。
5.2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时,应立即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5.2.1工作会商。Ⅰ级响应工作会商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5.2.2工作部署。市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1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5.2.3部门联动。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并按照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展工作。
5.2.4方案启动
(1)抢险救灾。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障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2)医疗救护。卫生、环保部门及事发地应急机构要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事发地应急机构配合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各级应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5.2.5宣传动员。在发生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后,各级应急机构应做好宣传发动,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疫情,防止发生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5.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严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应立即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Ⅱ级响应工作会商、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响应。
5.4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重饮水安全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应立即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Ⅲ级响应工作会商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响应。
5.5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应立即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Ⅳ级响应工作会商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工作部署、部门联动、方案启动、宣传动员程序同Ⅰ级响应。
5.6响应结束
5.6.1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灾区居民饮水恢复正常后,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结束。
5.6.2应急响应结束的程序。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结束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后,由组长结束命令并在市电视台公布;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结束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副组长结束命令并在新闻媒体上。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各镇(街道)和各供水管理单位要成立饮水安全应急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6.3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市政府申请动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6.4物资保障
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6.5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调配医疗卫生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性吃水困难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8技术保障
建立镇村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6.9应急抢修队伍保障
各供水单位分别成立抢险队伍,单位领导担任抢险队长。当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各抢险队伍在接到抢修命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待命。由村自主管理的工程,由镇、街道应急机构组织应急抢修队伍。
7后期处置
7.1调查与评估
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镇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7.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市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