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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消防条例》及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消防的组织:
1、实行镇、村两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镇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村设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
3、镇森林消防指挥所、办事处,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村主任和山林所有村的村主任为现场扑救指挥,发动群众,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4、镇政府组建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各办事处、行政村分别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森林消防队。
5、镇长为总指挥,全面协调森林火灾的整体扑救工作。
二、森林火灾的预防
1、认真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充分利用广播、电影、黑板报、墙头标语、宣传车等形式,开展护林防火知识宣传、提高全民的森林消防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严格控制火源。森林防火期内(当年11月1日——次年4月30日),不准在林缘、林间烧火、烧田(地)坎、野炊,上坟烧香点烛、燃放鞭炮,使用枪械电猫狩猎,严禁在林区野外吸烟,禁止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进山,如确需生产性用火,必须经镇森林消防指挥所审核,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持有《县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并配有防火设施,防火工具,足够的防火人员监护,保证不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方可按规进行用火。
3、林间主要道路两侧各开辟2米宽的防火隔离带,重点用材林基地开设5-6米宽的防火线,并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立防火宣传牌,建立入山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4、村护林防火小组要定期对本村所有的山林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护林员加强巡护管理,并与他们制订巡护山林的奖罚制度,以调动积极性。
5、营林规划设计,要在山沟、山脊、陡坡、巨岩等自然屏障地段有目的地营造防火林带。
6、镇政府配备了消防车、风力灭火机、柴刀、拖把等扑火器械,山林面积多的重点村也要配置一定的扑火器具。
三、森林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进行扑救,并及时向村护林防火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及镇森林消防指挥所报告。镇森林消防指挥所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发动群众进行扑救,并同时将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火场火势、发展蔓延趋势、现场扑救情况及森林植被等情况,向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
2、接到扑火任务的村护林防火小组,义务消防队,必须立即组织群众,迅速赶赴指定火场地段,进行扑救,不得贻误。
3、扑救火灾当中的现场指挥、方案、决策,由在场的村镇干部共同研究决定,并付诸实施。
4、火灾扑灭后,要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并指派一定的人员监守火场,特余火完全熄灭后,方可撤离火场。
四、奖励与处罚措施
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因扑救森林火灾而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医疗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