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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重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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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重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妥善处置重大水事纠纷应急情况,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建设“平安”的要求,制订本预案。

二、工作目标

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推进“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三、处置原则

1、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采取协商处理和临时处置相结合的措施。

3、在水事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用水现状。

4、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在纠纷得到解决前,要确保当地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重大水事纠纷会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性,设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水利水电局局长任副组长。应急处置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水电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水电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水利水电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络员制度。县水利水电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一名联络员。

应急处置机构主要职责:根据水事纠纷冲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重大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执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水事纠纷调处的任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在接到有关重大水事纠纷报告的半小时内向应急处置机构报告,并分别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根据水事纠纷冲突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应急处置机构的各项指令、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日常工作。

联络员工作职责:

联络人员一旦接到各类水事纠纷事件,在10分钟内向应急处置机构办公室主任报告情况,内容要求:水事纠纷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态、原因,谁在现场处理、工作措施、进展情况等,以便组长决策和调度。

应急处置机构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构成及主要职责:

1、治安保卫组

由纠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由当地公安派出所、乡镇水利站、村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维持纠纷发生地现场秩序,防止矛盾和冲突进一步激化,确保社会稳定。

2、纠纷调处组

由县水利水电局牵头,纠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水事纠纷双方的协调工作,确保重要水工程安全,在充分协调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3、医疗卫生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纠纷所在地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纠纷所在地的饮用水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4、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县水利水电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解决重大水事纠纷相关水利工程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五、启动应急预案和解除

(一)应急预案启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地预案负责处理水事纠纷应急情况;当发生下列严重情况时,由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启动本预案。

1、在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跨乡镇冲突;

2、因水事纠纷发生危及重要水工程安全的情况;

3、因水事纠纷发生1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4、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水事纠纷;

5、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

6、跨县(市)级行政区域水事纠纷;

7、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

8、其他情况需要启动本预案的。

(二)应急预案的解除

重大水事纠纷群体性械斗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停止械斗,参与者经教育后自行解散,基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并经应急处置机构批准可解除应急预案。

六、应急预案的处置程序

1、县水利水电局接到重大处置水事纠纷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纠纷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向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提出是否启动重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建议。

2、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接到启动重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调处重大水事纠纷各项工作,根据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并将紧急处置意见下达到纠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贯彻实施。

3、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督促指导紧急处置意见的落实工作。同时应及时将处置的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报告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构、县政府及有关领导。涉及县际的水事纠纷,应当向市水利局报告处置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七、应急预案的保障措施

1、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机构以及各应急小组,根据应急处置机构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效、有序地处理重大水事纠纷的应急工作。

2、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组织水利、公安等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动用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参与水事纠纷处理。

发生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重大水事纠纷,应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理;发生在不同乡镇(街道)的重大水事纠纷,在纠纷得到解决前,纠纷所在地的双方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各自做好人民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或会同其它部门负责协调;跨县(市)行政区域间的重大水事纠纷,在纠纷得到解决前,纠纷所在地的双方人民政府应当各自做好人民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报市水利局协调处理。

3、应急保障。县交通、公安(交警)、卫生防疫、民政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伤员的抢救、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饮用水源的检测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解决水事纠纷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4、善后处理。在重大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得到平息后,县水利水电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最终解决水事纠纷的方案。

5、宣传报道。重大水事纠纷的新闻报道材料需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作报道。对县与其他县(市)间有重大影响的水事纠纷的发生和处理等消息,按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水利水电局指定发言人。

八、责任追究

对瞒报、漏报、迟报水事纠纷信息和不执行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意见造成水事纠纷事态扩大的责任人,依照水法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