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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酒类流通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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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酒类流通监管方案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安全化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通过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市场监管措施,有效遏制无证照经营、制假售劣等不法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管理严格、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监管体制,切实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管理范围。从事酒类批发(含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零售(含餐饮、酒吧、夜总会、歌舞厅等)、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方案中所称的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工作重点。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全面推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业标准。

1.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凡是属地管理范围内的酒类经营业户,在领取营业执照60日内必须到区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区商务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核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2.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施用范围是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

3.实行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制度。从事生产、批发、品牌、区域独家销售的商户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并保留3年。白酒商品的购进记录要与供货方提供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一致。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要对每批次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防止不合格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宣传阶段。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区商务局全面负责监督,并对全区酒类经营分布状况、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酒类市场管理做好基础性工作。要通过电视、报纸发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使酒类经营户充分认识酒类市场专项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经营户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集中备案登记阶段。酒类经营业户按要求时限到区商务局备案登记,区商务局应协助经营户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三)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阶段。由区商务局牵头,联合区酒类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酒类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检查,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酒类经营市场秩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不断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全区酒类流通监管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依法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酒类流通执法力度,区政府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推动建立长效机制。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区商务局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整治、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酒类管理工作取得实效。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执法协作机制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三)加大监管力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要坚持“完整、准确、真实”的原则,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对不按时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事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及不按规定执行随附单制度的,视情予以处罚。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发放宣传册和宣传单、悬挂宣传条幅、组织酒类经营者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为顺利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规范执法行为。区商务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确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搞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