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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养老保险发放征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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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养老保险发放征收方案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实现普遍参保。

二、工作步骤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发放和征缴、考核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通过全方位、多形式、立体化、深层次的宣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成立专门的宣传队伍,出动宣传车,深入村居,走街串巷,沿途发放宣传材料,循环播放政策录音,接受群众政策咨询。要张贴宣传条幅和标语,确保辖区主要路段、路口及每个村居至少悬挂5幅条幅、张贴若干标语。要在乡镇、街道驻地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栏,同时督促各村居设置专题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内容,切实做到村村有板报,户户有资料。

(二)集中发放和征缴阶段

集中发放范围:截止凡具有河东区居民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可提前三年领取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养老保险金要确保足额发放,做到不漏一人,发方准确率达到100%。

参保人员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河东区居民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需提供的证件: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的携带计划生育证明;是重度残疾人的带残疾证(一、二级)。

参保人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要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日收缴完成后,村协管员填写《参保人员缴费明细表》,有集体补助的同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签字确认,并及时将表款和所有证件上交乡镇(街道)人社所,人社所汇总后上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已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人员除填写《参保表》外,同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管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留指纹确认。

(三)考核验收阶段

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三、工作要求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党和政府为民办的一件大好事、大实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主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同志靠上抓、全力抓,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人民群众分享更多改革发展成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督导和考核力度,确保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适龄人员参保率达到97%以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对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成情况,区政府将纳入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