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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体办字号)、《关于加强省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体办字号)、《关于印发省开展游泳项目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体办字号)精神,保障广大群众游泳健身的安全和卫生,确保我市游泳场所的安全运营,市政府将对全市各公共游泳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年7月13日—14日;
二、检查对象
全市公共游泳场所。
三、检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四、参检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体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
五、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为从业人员资质、设施设备条件、卫生环境管理要求和安全保障4部分。
(一)从业人员资质
1.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2.服务人员应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
(二)设施设备条件
1.游泳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建筑质量应符合建筑规范要求;
2.游泳场所的设备配置应符合标准要求,且功能正常;
3.游泳场所的设备配置应满足标准要求,并能正常使用。
(三)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1.应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2.游泳池水质、游泳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和卫生环境应满足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安全保障
1.应配备满足开放条件下的救生设施和救生人员;
2.应有健全的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
本次检查采取查看相关证明、观察现场、现场检测、人员交谈、审查相关制度和记录等方式进行。
六、相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参检单位要确保检查人员、车辆等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公正严明执法。各相关单位参检人员名单统一报市体育局